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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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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9-16 07:58:33
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3日就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海州区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在公示期间,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现场接待以及入户发送调查问卷等方式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现公示期已满,现将公众意见汇总及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公示期间未收到书面意见,电话和现场咨询较多。
二、方案修改情况
公示期间,通过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经汇总后作如下调整:
1. 因行政区划调整,征收实施单位作出相应调整。
2. 因被征收户数较少,征收签约期限和征收签约奖励期限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示
附件: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附件
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正稿)
因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海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海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幸福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
新海路东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4日。
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城乡建设局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
(五)承租人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职工福利性质公有租赁房屋先房改,后征收,不房改的房屋由房屋权属人负责安置。以房屋买断登记表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七)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调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永安新村、茗馨花园。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
(四)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4个月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签约及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予以下列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含7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8-14日内(含14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含7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8-14日内(含14日)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3.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7日内(含7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8-14日内(含14日)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四)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奖励。
1.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海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
执行。
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