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九种典型的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11-27 17:30:18
一、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的性质
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的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收取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等为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中所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应当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支持。
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中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的,但经开发商通知,拟购房人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金、订购金、诚意金是否可退还,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认购协议、预购协议、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但构成预约合同的,按相关规则处理。
二、转让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如何处理?
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依法可以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买受人购买后再次出售的,如果出售时尚未领取权属证书,再次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支持,应当追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第三人。
三、商品房一房数卖的处理(开发商破产时常见)
开发商就同一套房子订立数个预售合同,各预售合同都有效,购房人都要求履行合同,如何处理?
优先顺序如下:1、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买受人优先;2、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3、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也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优先;4、均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
四、房屋层高、外立面争议的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层高、外立面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买受人主张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视为合同内容的,应当支持。
五、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的标准是什么?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拒收并请求解合同赔偿损失。
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足以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并要求开发商履行修复义务并赔偿损失。
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拒收房屋并请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在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应当修复,开发商不予修复的,可以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处理
房屋存在设计瑕疵或在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如果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且没有其他措施来补救,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可以补救或不是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可以判令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予以赔偿。
七、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的处理
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严重影响买受人使用且无法补就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补救或不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可以判令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影响程度赔偿损失。
八、商品房套内面积严重缩水的处理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套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且超出合理范围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九、开发商不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处理
开发商没有获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或者拒不出示证明文件,买受人可以拒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