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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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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9-10 17:4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支树平
2014年8月2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