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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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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7-01 16:48:28
【基本案情】2001年7月2日,大恒公司与绿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绿创公司对大恒公司的改造工程(废水处理部分)进行设计、施工、调试。
大恒公司诉称,绿创公司一再违反合同约定,预定四个月完成的环保工程,拖延三年半并至今不能达标,严重影响了大恒公司的正常生产活动并给大恒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绿创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大恒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大恒公司、绿创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2、绿创公司拆除已建的不合格工程;3、绿创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250250元;4、绿创公司赔偿大恒公司47576元。
绿创公司辩称,绿创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大恒公司就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款。其不同意大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驳回大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本章没有规定而承揽合同一章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适用承揽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