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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筑领域采取“周薪制”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3-19 10:56:48

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事件屡屡演变成跳楼、堵门等恶性事件,一直为各界所诟病。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张立勇代表提出,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领域的工资发放采取“周薪制”。

欠薪高发建筑、交通等施工行业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他列举了一组河南法院近两年来为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的数字:自2010年3月至今开展了三次“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专项活动,为18644名进城务工人员追回劳动报酬3.68亿元。

“通过对三次活动进行总结,我们发现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多发生在建筑、交通等施工行业。”张立勇说,“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原因,也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但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到位是一个重要方面。”

在法律层面,《建筑法》仅对工程发包承包建设等作出了规定,未涉及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如何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在工资问题上不能有效约束建设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规定了较为系统的应对措施,但如何支付工资的规定却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需要国务院出台配套的《工资支付条例》来具体规范。

在行政执法方面,建筑领域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就开工,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经营情形严重,秩序极为混乱。

在司法方面,《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严厉打击,但该条文仅概括性地设定了犯罪构成要件,未对入罪起点、量刑标准和幅度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该修正案实施近一年来此罪鲜有适用。同时,法院在审理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按部就班地采取与其他纠纷相同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程序,造成案件不能快速有效解决。有的法官机械地理解适用平等保护原则,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务工人员,不注重诉讼引导和释法明理,对缺乏举证能力的农民工,也不去依职权调查取证,造成判决貌似公正实则失衡,伤害了进城务工人员对国家和法律的信任。

立法遏制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

“建筑公司一定要把工资保证金提前交出来,不交工资保证金,就不让他们开工。既然买钢材,买砖瓦有钱,买劳动力也得有钱。我觉得这方面要立法。”张立勇说,“不能光让建筑企业负责,发包方也要负连带责任。发包方如果找出各种理由不给钱,官司久拖不决,真正受害的是务工者,在这方面要采取一些行政的、法律的措施。”

针对建筑领域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问题,张立勇建议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建筑法》,制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领域的工资发放采取“周薪制”,对于建筑企业无故超过四周仍未支付工资的,处以拖欠数额十倍以上的罚款,并停工整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证书,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垫资施工,拖延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企业,要清理出建筑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用工企业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持进城务工人员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长期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企业暂缓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在法院系统开辟讨薪“绿色通道”

“法院要能动司法,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犯罪,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讨薪。”张立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出台关于恶意拖欠工资犯罪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起点,细化量刑标准和幅度,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范围,严厉惩治恶意拖欠工资犯罪。

“河南法院开展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的经验做法颇具成效。”张立勇代表建议予以推广:一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开辟进城务工人员讨薪“绿色通道”,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巡回审判,依法快立、快审、快结;三是在劳动仲裁部门设立巡回法庭,对于属于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纠纷提前介入,提前化解矛盾;四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法庭等的作用,运用多种力量解决纠纷;五是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构建司法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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