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引水工程起纠纷终释前嫌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5-04 10:52:00
近日,在一起建设新农村引水工程中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们采取高超的执行技巧,不但仅用一周时间就将此案依法妥善执行完毕,而且还最终使得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尽释前嫌。
2009年11月,被执行人罗某、祝某雇请申请执行人周某为其承揽的德安县宝塔乡新农村引水工程安装主管道和为宝塔乡村民安装入户水管、水龙头和水表。2011年2月9日,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罗某、祝某共欠周某工资款29000元尚未结清,罗某、祝某并于当日向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因罗某、祝某一直拒绝向周某支付此笔工资款,周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罗某、祝某依法支付工资款29000元。经法院判决,罗某、祝某应向周某依法支付工资款29000元。周某亦在判决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研究案情后,发现该案执行标的额不大,但考虑到纠纷是发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完毕,势必影响正在建设新农村的所有务工人员的热情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为达到案结事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罗某、祝某,一边温情感化,一边树立威严,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释法和沟通工作,并最终促使二人有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念头。之后,又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2年11月14日,当罗某、祝某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厚厚一摞工资款交到周某手中时,周某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 上一篇:丈夫离婚净身出户 离婚后突现50万元债务
- 下一篇:人大代表:建筑领域采取“周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