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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可设专门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 维护宪法权威

  来源:京华时报  时间:2014-10-24 15:23:19

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著名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昨晚在接受京华时报(微博)记者专访时表示,可设专门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以此来维护宪法权威。

1.依法治国有何最新表述?

依宪治国写进党的决议

昨晚,身在国外调查研究的著名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依宪治国在此次中央全会得到了充分强调,“坚持依宪治国,这个调子没有变,但是越来越强调了,把它正式写进党的决议里面,这还是第一次。”

王公义表示,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原则和内容决定的。王公义说,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说得很清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王公义指出,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其他法律都是在宪法原则下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相违背,“这是基本的常识问题,也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根本链条,如果连宪法都不用遵守,其他法律还能遵守吗?”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亦表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被融入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这是此次全会的亮点之一。

2.宪法面临哪些新挑战?

一些干部宪法理念脆弱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那么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国宪法发展面临哪些新挑战、新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分析说:“首先是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他举例说,一是公然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

韩大元表示,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韩大元说,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特别是死刑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会信任体系。

韩大元表示,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也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如何才能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韩大元表示,首先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要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3.如何实现宪法监督权?

设专门机构行使监督权

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王公义对此表示,可设立专门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以此维护宪法权威。

王公义表示,违宪审查是对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形式不一的违宪审查机制,主要形式有3类:

第一类是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在我国,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第二类是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比如在美国,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违宪审查惯例,后来有不少国家仿效这一制度;

第三类是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比如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处理违宪案件。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

因为各国宪法监督机关形式不一,其职权大小也不一样,有的国家违宪审查机构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有的只能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违宪审查应如何执行?

事前事后审查可同时抓

王公义指出,在宪法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上,存在两种不同方式。第一种是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进行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第二种是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但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我认为应该事前审查、事后审查两手同时抓。”

王公义称,在进行违宪审查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就要撤销。”

关于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问题,王公义说:“我们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用大量的司法解释来代替法律解释,有时甚至代替了宪法解释,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他说,全国人大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就应该自己来解释,过多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就把司法解释变成了立法。

声音

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培养起来,让宪法真正步入我们的生活。

——杨伟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宪法意识要以上带下,率先垂范。落实宪法就是要把百姓的权利和保护的方法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立。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全社会普遍的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一种理念、文化与力量,表现为宪法至上,所有的公权力、国家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相关法

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

二、民法商法

调整平衡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合同、债务、所有权等。

三、行政法

包括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察,以及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

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五、社会法

与民生有关的法律规范,国家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都归在社会法部门。

六、刑法

是所有法律部门中件数最少的,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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