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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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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3-18 17:34:36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缺点。因此,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然而,也正由于民间借贷的容易,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
1.应对诚信缺失的问题,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不仅要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还要考察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入不敷出,根本没有偿还的能力;或是对方多处借款,以借款维持生计;或是对方正在从事一种风险性很大生意活动,有可能破产;或是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或是对方借款后可能不按照约定使用借款,而是以更高的利息在转借他人等一些信誉上污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是亲戚、朋友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同时出借人还要问明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对方借款后可能从事不法的行为,也坚决不能借款,不然借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受偿,受害的还是自己。
2.在审判的过程中,我不仅对老百姓为什么愿意将大额的款项外借产生疑问,带着疑问,我询问了几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都说“存款利率太低,不会做生意,也没有其他的使钱生钱的渠道,只有通过向外借款来收取较高的利息。”针对这一原因,结合审判实践,我认为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解决追逐高额利润的问题:
(1)积极对农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导农民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知道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以上的部分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
(3)向农民介绍其他的投资渠道,让他们知道通过购买基金、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法也可以收到较高的利润,同时承担较小的风险。
(4)政府引导农民进行小规模的生产经营,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与一定的支持,使老百姓将自己手中的钱用到经营当中去,使这部分钱变成流动资金,达到“钱生钱”的目的,这样即解决了农民致富问题,也可以防止不良的借贷问题。
3.要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
文中讲到农村借贷中对担保、抵押的重视不够,审理中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些虽有担保人,但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即使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4.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的应对措施,因此不要碍于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完整的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姓名相一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要据提到某年某月某日),有息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没有单独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的,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保证人一栏,或者增加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一栏。最后还要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各执一份。
最后,还要提醒出借人的是注意催要,及时起诉。我们法庭大上个月受理了一起借贷的案件,借条签订的时间是18年以前,这就给原告举证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虽然老百姓常说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因此,当借款人没有按时、足额还款时,出借人就要注意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当自己无法避免借贷纠纷时,就要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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