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男子搞虚假债务 因离婚争财产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3-19 10:38:20
黄某和李女士离婚期间,鲁某向法院起诉,鲁某和黄某之间有借款协议,该债务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向鲁某借款55万元不存在的事实,黄某与鲁某恶意串通的虚假借贷协议,来分得更多财产,以此侵害李女士权益,
李女士与前夫黄某离婚过程中,女子鲁某向法院起诉称,李女士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向她借款55万元。不过,此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查明这是黄某为了分得更多财产,与别人恶意串通的虚假借贷协议。3月12日,法院裁定对黄某和鲁某各罚款1万元。
黄某与李女士原是夫妻,后来离婚。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女子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示一份借款协议,称黄某曾向其借款了55万元,该借款发生在黄某与李女士夫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黄某与李女士共同承担并偿还这55万元。
法院经过审查案件相关证据,结果发现,黄某与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此借贷协议的订立是此二人恶意串通,鲁某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确立黄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稀释黄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侵害李女士权益。
由此,3月12日,南宁市中院驳回了鲁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鲁某与被告黄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鲁某、黄某二人作出各处以1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据悉,这是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南宁首例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恶意诉讼进行民事制裁的案件。
【新闻链接】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屡有发生。以前人民法院往往在认定虚假诉讼后,只能以行为无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难以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针对上述情况,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专门新设112条,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予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一篇:债务人躲债主上门讨债谎报假警
- 下一篇:妻子挪用公司资金替丈夫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