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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搞虚假债务 因离婚争财产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3-19 10:38:20

黄某和李女士离婚期间,鲁某向法院起诉,鲁某和黄某之间有借款协议,该债务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向鲁某借款55万元不存在的事实,黄某与鲁某恶意串通的虚假借贷协议,来分得更多财产,以此侵害李女士权益,

李女士与前夫黄某离婚过程中,女子鲁某向法院起诉称,李女士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向她借款55万元。不过,此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查明这是黄某为了分得更多财产,与别人恶意串通的虚假借贷协议。3月12日,法院裁定对黄某和鲁某各罚款1万元。

黄某与李女士原是夫妻,后来离婚。在双方离婚过程中,女子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示一份借款协议,称黄某曾向其借款了55万元,该借款发生在黄某与李女士夫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黄某与李女士共同承担并偿还这55万元。

法院经过审查案件相关证据,结果发现,黄某与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此借贷协议的订立是此二人恶意串通,鲁某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确立黄某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以此来稀释黄某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侵害李女士权益。

由此,3月12日,南宁市中院驳回了鲁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鲁某与被告黄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鲁某、黄某二人作出各处以1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据悉,这是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南宁首例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恶意诉讼进行民事制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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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屡有发生。以前人民法院往往在认定虚假诉讼后,只能以行为无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难以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针对上述情况,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专门新设112条,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予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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