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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贷书”非贷款合同 小心诈骗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03-19 10:45:54

“同贷书”只是意味着银行有放款的意向,并不等同于贷款合同,不具有贷款合同的约束效力。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多长个心眼”,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受骗上当。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不要以为银行出具“同贷书”就等同于对放款的承诺,“同贷书”只是意味着银行有放款的意向,并不等同于贷款合同,不具有贷款合同的约束效力。最近,海珠区检察院连续办理了3起房产按揭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进行解构。

据悉,这些不法商人开设房产按揭公司,先安排下属假扮购房人购买被害人的房产。接着,下属在与被害人接洽的过程中,以自己名下已有多套房产为由,找“枪手”和被害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支付了首期房款后带被害人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此时,他们开始利用卖房者的误解开始做手脚。当银行出具《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简称同贷书)后,利用卖房者以为“同贷书”等同于贷款合同的误解,敦促被害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枪手”的名下。

这样还不够,房屋过户后,嫌疑人并没有将在房管局办理的过户税费证明、房产证等资料交到原先发出“同贷书”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而是伪造被害人的全权委托书、公证书或者伪造另一嫌疑人为名的房地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文件,到另一银行申请房屋买卖抵押按揭贷款。

为了瞒住卖房者,犯罪嫌疑人会以贷款尚在审批为借口,要求屋主耐心等待,当另一银行的贷款顺利到手后犯罪嫌疑人就迅速逃之夭夭,导致原屋主房财两空尚蒙在鼓里,损失惨重。

海珠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同贷书”发出后,贷款申请人可以在银行放贷之前撤销贷款申请,银行也有权因申请人未提供房屋过户的相关材料等原因而决定取消贷款。

当前二手房买卖方面的纠纷明显增多,二手房买卖如何做到谨慎?检察官支招,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要“多长个心眼”,最好是要求买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或者亲自参与房屋过户领证并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全过程,确保贷款发放到自己的账户,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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