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用最严法律“烹饪”最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解读
作者:未知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7-01 15:54:05
此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旨在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最警觉——预防为主的风险防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修法思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为此,《草案》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应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草案》还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和责任约谈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风险分级管理制度也是《草案》增设的,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草案》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
最严格——全过程无缝监管
从生产到流通,从消费到追溯,《草案》对食品产业全链条设计了全覆盖式的监督制度。在食品生产环节,《草案》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奶粉的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草案》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同时《草案》特别强调,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在食品流通环节,《草案》增设了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网购食品交易,《草案》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其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先行赔付。
此外,《草案》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免费体检、厂家感恩回馈、专治疑难杂症……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保健食品深入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痼疾。
《草案》对此补充规定了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
最严厉——处罚力度前所未有
《草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追责。
例如,《草案》对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草案》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最广泛——实行社会共治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有媒体称:“正如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离不开完美的协同配合,守住食品安全的防线,绝不是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战斗,同样需要各方面各环节互相配合的‘社会共治’。”
在社会共治方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中国消费者报等近日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35.77%的消费者呼吁加大知情权保护力度。
《草案》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情况。
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难计其数的食品门店、小摊贩。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对此,《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制度既能为食品厂商增加一道安全阀,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让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得到应有赔偿。
新闻背景
食品安全立法司法重要历程回顾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旨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09年,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国务院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