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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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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作者:连会有律师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4-12-24 09:30:44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数量、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具有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手机上收发短信,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2)两个号码收发短信,具有对应性。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
2.手机短信内容已具备固定性。如进行公证,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
3.提起公诉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认了数据电文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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