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法院能否拍卖被抵押的唯一一套居住房屋
来源: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网 时间:2015-04-07 17:46:59
2013年9月,原告金寨县某银行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2010年1月金融借款20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11月法院作出被告李某偿还该银行 20万元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仅有抵押给该银行的唯一一套住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4月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拍卖该住房,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对其唯一一套住房查封、拍卖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不应查封、拍卖该住房。
在民间借贷中,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执行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争议。然而,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视房屋的属性决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此规定中特指对没有被设定抵押房屋的执行,但是对于设定抵押的住房应适用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所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是本案抵押物,法院可以依据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规定对被抵押房屋拍卖,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 上一篇:保密义务与保密津贴的关系
- 下一篇:2015最新江苏省婚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