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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5-02-11 16:04:33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为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提供了物质保障。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配套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那么,在实务中,工伤职工具体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条件、程序和项目是怎样的呢?
一、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特指《社会保险法》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二种情况:《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申请先行垫付的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性质。这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最基本条件。
(二)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属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4种情形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届时,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
三、先行垫付的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以先行支付,但所支付的项目却完全不同,第41条是指工伤保险待遇,而第42条仅指工伤医疗费用。
(一)第三人侵权基金先行支付仅限医疗费。《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里仅指工伤医疗费用,其范围不应扩大至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出现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由于医疗费只有一张单据不能双重享受,其他项目费用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外,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以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法》第38条所列举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