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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审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 聚焦庭审六大焦点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15-06-17 17:14:08

中新网6月17日电16日,持续近三年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诉讼纠纷案打到最高法。在当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六大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由来已久,双方所涉纠纷包括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诉由的多个案件,争议标的总金额已超过30亿元。本案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之争,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案件中的核心诉讼,也是目前双方唯一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案件。

此前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曾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构成对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支出26万余元。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就两案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广州医药集团(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

焦点一

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在本案中请求予以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具体内容和载体是什么?

“加多宝公司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一个由颜色、文字等组成的有机的识别整体,但我们认为,文字的内容和含义不属于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

加多宝方面据此表示,加多宝公司现在生产的红罐凉茶没有‘王老吉’三个字,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包含该商标的话,那么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广药集团的权利。

加多宝公司还指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包装装潢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单独存在,该说法是不成立的。一审判决的错误就在于将知名商品等同于商品名称。

王老吉公司则表示“赞同一审判决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并指出,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包括“王老吉”文字是不可争议的,这是客观存在的。对方在上诉状中给出了模糊概念,认为本案争议的包装装潢不包括“王老吉”文字,这是错误的。

“本案所涉案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色彩、图案、文字已经是一个整体,成为消费者辨识的重要标志。”王老吉方面称,本案知名包装装潢的载体是“王老吉凉茶”,涉案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焦点二

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提供的保护与商标法对商标标识提供的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包括“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提供的保护与商标法对商标标识提供的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等三个具体问题。

加多宝方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装潢的保护是以知名商品为基础的,一审法院认为装潢权是商标权的附属物,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广药集团则指出,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不应适用商标法。

广药解释称,本案适用什么法律,关键在于被控侵权的行为究竟是发挥了商标功能还是装潢功能。对方使用的装潢不是单独使用王老吉商标,而是构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本案发挥识别作用的不是商标,而是装潢。

焦点三

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主张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加多宝公司表示,装潢权是因为使用产生的,将装潢实际使用于知名商品的行为就是装潢权的权利人,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就是装潢权的权利人,所以,加多宝公司就是涉案装潢权的权利人。

“广药自己的商品不是知名商品,所以不是涉案装潢的权利人。广药使用涉案装潢是为了搭便车,使消费者误认,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禁止的行为。”加多宝方面说。

广药集团则主张,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广药集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符合保护消费者利益,也符合公共利益。

焦点四

两案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加多宝方面认为,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广药集团红罐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加多宝公司合法权益。

广药集团则坚称加多宝公司在凉茶产品上使用涉案装潢侵犯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利,“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无论是鸿道集团还是加多宝公司已经丧失了继续使用涉案装潢的权利基础,仍采取了一系列宣传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加多宝公司对此表示,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双方都有后合同义务。加多宝公司的商品自始至终都没有变过,就是红罐凉茶,且在1996年就进入市场。而广药集团是后进入市场的。为什么要把后合同的义务强加给加多宝公司?

王老吉公司指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加多宝享有相应的权利,则王老吉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加多宝不享有权利。”

焦点五

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赔偿不是我们的主要目的,我们要的是继续生产和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加多宝方面说。

王老吉方面则表示“我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广药集团主张以加多宝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请求赔偿的基础,赔偿的数额是1.5亿元,赔偿的时间段为2011年12月至本案终审判决为止。

对此加多宝公司回应称,广药集团不是涉案知名商品的经营者,也未提供任何一份证据证明其受到何种损害,其赔偿主张无事实依据。

焦点六

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一审法院接受广药集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作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加多宝公司认为,这违反了法律关于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广药集团辩称,“广药集团所做的所有变更都是在4月15日之前。5月15日当庭,仅仅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限进行了确认,不属于对诉讼请求的变更。”

另外,一审法院准许王老吉公司、广药集团在开庭审理时补充提交证据的作法,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加多宝方面表示,王老吉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庭审中当庭提交的十三份证据,属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广药反对为由驳回加多宝公司延期举证申请,却采信广药超期举证,且未在判决中如实记录,剥夺加多宝公司诉讼及实体权利。

广药集团回应称,一审法院考虑到案情复杂,难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收集到全部证据,且由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2日才收到加多宝公司反驳的证据,所以允许广药集团提供证据。

在各方最后陈述完毕后,本案审判长、最高法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如果愿意接受调解,请在庭后7日内告知合议庭并提供调解方案;如果不愿意调解,也请尽快告知合议庭。”(记者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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