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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救助金

  来源:连云港普法  时间:2016-07-07 09:00:51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近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意见明确了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规定,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也可获得救助。但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追回。

  意见指出,在救助申请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等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救助。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具体数额将根据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家庭经济情况等确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意见还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和发放程序、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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