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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中央立法篇)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07-14 21:49:45


 

  

 

编者按:2016年上半年已然结束,在此对上半年重大立法进行了梳理。带您一起快速回顾2016年上半年中央重大立法。(时间降序)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7大变化直接影响你的生活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最高法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 (一)

最高法于2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3月1日正式实施。 

《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二)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

(三)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四)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五)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文共有十条: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四、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

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七、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八、依法保障律师代理申诉的权利。

九、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十、完善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两高:“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刑事赔偿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两大类型,具体 包括对“中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免责条款的适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金的确定、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检出台新规定规范案例指导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 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 效的情形。《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根据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4情形不需羁押 12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不需羁押

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

最高检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解读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立足解释论,严守立法本意,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等消费市场的个性特征,注重对消费维权的实质救济,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


两高发布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此次出台的《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十一
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发布 更注重权利保障、公平、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庭规则》共计27条,除对原有条文进行直接修改外,新增加的内容有15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此次修改,体现了六大变化--更加注重权利保障、庭审规则公平、保障法庭安全、规范法庭秩序、更加注重庭审活动公开,以及司法礼仪。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组织新规则的宣传和解读,同时也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新规则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确保法庭公正、文明、安全、有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二
最高检解读《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五大亮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解读了五大亮点。 

一是强化监督工作原则。

《规则》在行政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上,既体现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共性要求。

二是强化申请监督渠道畅通。

《规则》依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

三是强化监督工作力度。

《规则》依法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 

四是强化监督工作规范。

《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全面客观”。

五是强化自身监督机制。

《规则》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保障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指定量刑规范化工作基础比较扎实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8个试点罪名的罚金刑进行试点,并提出指导意见。


十四
最高法出台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两到三年期限届满前,将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十五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案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司法《解释》明确,对不予核准死刑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最高法依据相关法律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二审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的,需报请最高法批准。


十六
最高法出台意见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再出组合拳,多管齐下,力争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十七
最高法公布审理抢劫案指导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实施。《意见》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抢劫犯罪,加强对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权利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共七个部分,包括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累犯的适用以及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等内容。


十八
我国首部慈善法表决通过

我国首部慈善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会管理费占比压缩至10%

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自身管理费的比例占到多少合理?是10%,还是15%?本次两会,此系慈善法审议的讨论焦点之一。表决稿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管理费占比从15%下调到10% 

对于从15%降至10%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称: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会管理的实践作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十九
公安部新规实施:警察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将终身追责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规定指出,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刑讯逼供造成执法过错从重处罚 

对于警察执法过错的处理,规定指出,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
医改重点任务发布: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正式发布。《任务》首次明确,今年我国将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建立完善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与各省份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任务》明确,今年将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二十一
国务院公布新疫苗条例 增加地方政府负责人引咎辞职规定

自2005年实施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迎来了一次大的调整。而今年早些时候发生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为本次修改提供了问题清单。

《决定》改革了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等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二十二
四部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一是突出学习宪法,培养宪法意识。二是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三是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四是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五是深入推进法治实践,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二十三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国务院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要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持续简政放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和监督检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二是加强监管创新,实施公正监管,推进综合监管,探索审慎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双创”服务效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形成更有吸引力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十四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意见》明确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7项主要任务,包括打造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推动互联网企业构建制造业“双创”服务体系,支持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培育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新模式,强化融合发展基础支撑,提升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高工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


二十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两孩决定公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决定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 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十六
中办:法官检察官可从律师中选拔 需5年工作经验

中办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对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目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推行,为此《办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二十七
互联网搜索服务8月执行新规 付费信息须逐条标注

 

 

《规定》对搜索服务提供者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其中明确: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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