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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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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妈妈手撕准女婿 从法律角度你怎么看?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时间:2016-10-11 10:54:20


 


背景概述

2016年10月8日晚,张靓颖被曝出将与冯轲在11月举行婚礼,冯轲随即承认婚讯。而张靓颖母亲张桂英女士却连夜发公开信,反对女儿张靓颖和冯轲的婚事,更认为冯轲存在侵吞张靓颖股权的行为。冯轲也在昨天下午撰写了长文予以回应,并公开了其与张靓颖签署的《财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双方财产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归夫妻双方共有。

事实上,最近娱乐圈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例不在少数。那么婚前或婚内的财产协议能起到多大作用?明星、艺人在起草和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和细节?

婚前财产共有可能成一张废纸

张母公开信中表示:“作为母亲,我担心的正是他要名正言顺地继续掌控靓颖的财产,让我的女儿继续成为他的挣钱工具。”

冯轲微博回应: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见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





 

 

 

 

 

李银华律师解读:财产分为婚前与婚后财产,一般来说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个无可非议。而两人的婚前协议比较笼统,其中涉及房产等不动产,也涉及到了个人存款及股权。但是婚前双方仅靠财产协议,并不能完全实现将个人财产变为双方共有财产这一目的。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本质就是婚前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离婚或分手,赠与人有可能对赠与财产进行撤销。因此,我们建议婚前房产应该及时做好房产的变更登记以及对协议进行公证,以保证协议目的的实现,从而保证双方利益。

陈希律师解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婚后所得财产本就应该是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股权财产,最好根据双方约定就股权变更或调整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符合股权变更公示原则并且在法律上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还有,网友关注度最高的问题是:既然说明了婚后所有财产共有,那么股权比例4:6在结婚后股权比例是否会变成1:1?对外而言,一般以工商登记备案显示的股权比例为准,所以,如果不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对外而言股权比例与之前是一样的。对张靓颖和冯柯而言,其约定各自拥有的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对其双方来说是有效力的。

 

不动房产相对透明,名表名包易转移

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比较常见的原因是,双方婚前在财富上相差巨大,并且其中一方认为其名下的资产、财富是其个人或原家庭努力的结果,不愿意因“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后将个人财产被混同或被疑似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张靓颖与冯轲的“财产协议”却属于另外一种情况:由于双方的演艺事业是紧紧的捆绑在一起,所以张靓颖和冯轲签署的《财产协议》约定,不管公司财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由夫妻共有。

事实上,像股权、房产等财产,看得见摸得着,通过财产协议的阅读,这部分财产是相对公正透明的。但是现金资产、动产(如名画、名表)等还是比较容易转移,虽然有约定,但是法律监督也比较困难。

注意事项:股权要约定,分红更要约定。

 

明星夫妻签署财产协议要注意什么?

首先,最重要的是理清双方名下各自的婚前财产。有时财富优势方不愿意在财产协议里面列举清楚财产的范围,往往以“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一笔带过,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纠纷,另一方可能主张财富优势方故意隐匿资产。

其次,双方的利益要相对平衡。财产协议不完全剥夺财富劣势方的利益,这样的后果很可能会引发双方感情的破裂。根据专业律师的经验,一般财富劣势方会希望:不要承担对方经营公司的风险和负债;一旦离婚,财富的优势方提供一定的房产和抚养费保障自己和孩子的生活。

第三,对于公司股权的约定要明确。因为股权除了本身的出资外,还可能有增值、分工、配股等问题。为避免争议,除了所有权归属之外,增值、分红、配股等,都要单独约定,否则容易被推定为共有财产。而近年来许多明星也纷纷参与资本运作,投资拟上市公司等,在这种拟上市公司中,关于大股东的控制权是非常关键的。有些财产优势方会同意股权属于共有财产,但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关于股权的投票权都由财产劣势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给财富优势方行使。 

 

张母公开信是否侵权?

近两个月来,娱乐圈发公开信确实比较多。张母选择在媒体发公开信方式来解决家事,指责冯轲欺骗女儿让其当了第三者,吞了女儿公司股份,不是一个可以把女儿托付终身的男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如此指责的负面影响不可谓不大,此举是否构成侵权?

李银华律师认为,尽管张母的公开信表述比较犀利,但只是在陈述自己的感受,其中内容始终是表达个人意见,提出反对女儿结婚的意见,并非阻止他们结婚。法律上,名誉侵权指的是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而从冯轲的回复来看可以印证张母所言并无不妥。尽管张母没有侵权,但他并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对于影响家庭关系和谐的事,我们还是建议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比较好。公开信方式只能让明星成为公众的谈资,影响明星个人的发展。

 

就算有遗嘱,新的遗嘱也可取代旧的

而冯轲声明最吸引大众眼光的要数那份《意外事故遗嘱》,遗嘱明确约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

现在许多夫妻签署共同财产协议时,也会考虑到继承的法律风险:考虑到工作压力大的猝死风险和交通事故等风险。

比如有些夫妻的财产协议会约定如果意外去世,从父母继承所得的财产归还父母所有。

根据冯轲披露的情况,他已经做了一份遗嘱,但冯轲没有进一步披露遗嘱是否做了公证。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而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冯轲没有进一步披露遗嘱的形式和细节,所以无法进一步评判。

至于冯轲把遗嘱保管在家中保险箱内,从法律专业角度看,并不十分科学。遗嘱的保管很有学问,最好多准备几份,其中有一份保管在中立的第三方处,避免遗嘱发现后被利害关系人藏匿或销毁。

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新遗嘱是可以覆盖旧遗嘱的,也就是说,冯轲仍然有权在以后通过新的遗嘱来取代现在已经做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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