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召开厦门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度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
执行标的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湖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一套房产,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该房产系唯一一套房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湖里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审裁定异议成立,停止拍卖。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全省首次认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只要超过居住标准,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即应当予以强制执行,据此撤销了湖里法院一审裁定。之后,湖里法院依据上级法院裁定继续启动拍卖程序,并在三次拍卖流拍的情况下,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将该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抵债后的差额款157万余元转至法院账户。经各债权人同意,从差额款中预留20万元作为保障被执行人生活之用,剩余款项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至此,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所谓唯一一套房产强制执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执行难,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难点,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套住房面积达145平方米,评估价值约450万元,执行标的260万元,湖里法院以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为由,裁定不予执行该房产。厦门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审查中全省首次裁决认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只要超过居住标准,市场价值扣除其债务后足以保障被执行人以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即应当予以强制执行,对全市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案件的执行具有明确的指导价值。
申请执行人林某勇、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智、陈某某、林某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林某勇与被执行人林某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智、陈某某、林某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两案中均未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林某勇于2012年7月5日,某某银行于2012年7月10日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银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律师代理费等暂合计为7999420.1元;林某勇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26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思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某别墅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并由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上述两案的抵押物,其中抵押权人为某某银行,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林某勇,故某某银行及林某勇均要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某房产用于偿还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某房产系三层别墅(不含地下一层),总用地面积339.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48.38平方米,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所需,故思明法院多次责令被执行人林某智、陈某某限期腾空该房产交付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林某智、陈某某夫妻二人虽然多次保证将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某房产腾空并交由法院拍卖处置,但在陈某某多次明确表态愿意出卖上述房产用以偿还有关债务后,被执行人林某智一直拒不腾空搬离房产交由法院处置,也未能清偿所欠债务。 2014年1月22日,思明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某智即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欠款,又拒不腾空房产并交由法院处置,致使上述房产无法拍卖,属于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恶劣,涉嫌构成犯罪,故发函移送公安机关,建议立案侦查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思明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某智拘留十五日,并对林某智依法实施了拘留。被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林某智同意配合执行,并联系被执行人陈某某、林某滨于2014年9月30日将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某房产腾空交付法院张贴封条。 思明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1141号房产及室内装修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20639300元。思明法院据此依法组织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后均流拍。后于2015年7月29日组织公开变卖成交,成交价为14500000元。变价所得款项现已分别支付给某某银行及林某勇。
对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进行依法保护是法律的要求,而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尤其是抵押房产依法处置变价也有法律的依据,同时涉及到如何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实践中,被执行人主张所谓的“唯一房产”来逃避执行,导致如何依法对已查封但由被执行人实际居住的“唯一房产”采取变价措施常常成为执行中的难点。本案所渉系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类型,即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明显超出实际居住所需,但拒不搬离导致实际处置不能的情形。本案通过采取司法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权威配合执行,可作为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
某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因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20万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4日,海沧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为执行该民事裁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海沧区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前往山东某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请该局协助查询被告名下房产情况并查封相应房产。办案法官在该局服务大厅“查封”窗口依法出示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民事裁定书、协助查询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所有材料,但该局先后数名工作人员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未予办理,并长时间离开使查封工作岗位出于无人状态,办案法官持续要求办理未果。直等待到该局下班之后,协助执行事项仍未得到办理,办案法官并被要求次日再来。
2014年9月18日上午,办案法官根据要求再次到该局服务大厅,但相关公务仍未得到该局配合办理。为此,办案法官向该局执法监督科反映,被告知科长外出,被要求等待。2014年9月19日上午该局某主任于打来电话,告知协助执行事项需要局长出差未回,即使查封也是轮候没有意义等等,要办案法官先行返回,后续再电话答复。海沧区法院连续两次书面函询,司法专邮均被拒收。 2014年11月6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决定书认定,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处罚,决定对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罚款20万元。决定书作出后,经司法专邮送达及委托当地法院送达,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均予以拒收。 2014年12月25日,海沧法院在法警协助下进行了送达。之后,该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了相应的协助执行义务。同时,自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执行难”不但难在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还难在协助义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执行。实践中,往往只注重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而忽视了对拒不协助执行的义务人的惩处。本案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树立了法制权威,确保了法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法律的震慑性,对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营造协助执行氛围,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作用。
窦某某等20人与被执行人厦门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窦某某等20人与厦门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海沧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厦门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窦某某等20人劳务报酬7357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厦门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窦某某等20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海沧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之后,海沧区法院穷尽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逃避,致使案件无法执行。2015年12月8日,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海沧区法院执行人员在厦门市某高档酒店的客房里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调查,孙某某承认被执行人厦门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由其夫妇共同经营,二人均为实际经营者,孙某某是唯一股东。孙某某承认挪用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于个人用途,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日,海沧区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孙某某提供其开办的另一家保洁公司作担保,并同意将公司的部分到期债权指定支付到本院账户,用于代被执行人偿还窦某某等20人的劳务报酬。另外,孙某某的妻子也主动筹集3万元用于偿还,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据统计,今年以来,海沧法院新收涉84家停产歇业企业的案件275件,执行标的到位率10.35%。导致执行到位率低下的原因,除了企业经营不善、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外,部分经营者主观上恶意逃避债务时有发生。恶意逃避债务的其表现形式多为个人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恶意转移财产、公帐进私户、借壳躲债等。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解的是企业表面上有财产,但法院却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经营者,法院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给予严惩。本案的处理,对于依法打击企业经营者利用不法手段恶意欠薪,躲避债务等行为,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执行人张某、朱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厦门某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朱某于2013年6月6日根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湖里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某、厦门某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未自动履行,湖里法院经调查始终无法联系到孙某,亦未发现孙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孙某时常出入境进行经营活动,湖里法院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2015年8月3日,孙某从国外返回中国,从昆明长水机场入关,昆明海关协助扣留了孙某的护照,并限制孙某再次出境。同时,湖里法院与孙某取得联系,通知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已偿还款项20万元。
近年来出入境人次激增,运用省、市两级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排查出时常出入境进行经营活动的被执行人,针对此类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或警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与海关联动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有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某种猪场与被执行人厦门某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案
福建省某种猪场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厦门某机械厂立即腾退其租赁的福建省某种猪场厂房、空地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并支付相关的场地使用费。集美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向被执行人厦门某机械厂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至涉案场地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腾退其占用的福建省某种猪场厂房、空地及其他附属建筑物,并支付相关的场地使用费。但厦门某机械厂以未对涉案场地腾退进行补偿为由,拒不按判决要求将场地腾退归还申请执行人,并将涉案场地分别转租给电镀厂及石材厂。 对厦门某机械厂所反映的补偿问题,集美法院限期要求其自行请相关单位进行测绘评估及固定证据,待腾退后另案处理。同时会同区环保局立即查封电镀厂,并由环保局就电镀厂涉及的污染环境罪进行调查取证。石材厂负责人以其不知厦门某机械厂无权出租该块场地且立即腾退将产生巨大损失为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并多次扬言进行上访。集美法院要求石材厂负责人尽快寻找场地,并应限期自行腾退。但石材厂多次以未找到合适场地为由未按期腾退。 鉴于石材厂未按期自行腾退,2015年11月10日,集美法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联合侨英街道办、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局、消防大队、120急救中心、供电局、环保局等单位对涉案场地进行强制腾退,并当场将涉案场地归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某种猪场。就被执行人厦门某机械厂拖欠的场地使用费,集美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多措并举,尽快将该部分税费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腾退类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部分甚至涉及征地拆迁带来的较大经济补偿预期,被执行人往往据理力争,抵触情绪较大,个别案件被执行人甚至采用暴力对抗等极端方式妨碍执行,不但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而且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集美法院刚柔并济,对于被执行人所反映的经济补偿问题,耐心劝导,引导被执行人自行请相关单位进行测绘评估及固定证据,待腾退后另案处理,同时给予被执行人及石材厂必要合理的时间完成评估测绘、工人遣散及寻找场地等工作。另一方面,果断拒绝被执行人及石材厂负责人的其他不合理诉求,在期限到期后仍未自行腾退的,联合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统一行动,以强有力的执行力度确保强制腾退的顺利进行,彰显法律威严。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石材厂负责人均未采取过分激进举措,两个案件的处理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传递新闻信息、宣传法律知识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