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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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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要花多少钱?看看各省是怎么规定律师费的!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6-02-29 14:29:51


 

 

【导读】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协出台河北省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该标准的亮点是计时收费的标准最低为每小时500元,同时收费标准部分甚至超过北、上、广的律师收费标准。

 

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协出台辽宁省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该收费指导标准已明显高过北、上、广律师收费指导价标准,该标准的亮点是提供非诉讼服务可以按照合同标的比例进行收费。

 

今天带各位看看各地律师收费标准,以后请律师,心里就有底了!!!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冀律协〔2016〕7号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

 

3、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5、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

 

6、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7、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8、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数额在标的额10%至30%内议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9、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数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的多少及难易程度等确定法律顾问费数额,每年法律顾问费数额可在6万元至60万元以内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

 

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收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本指导意见河北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16年1月26日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0.5%-1%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2.5%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4,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7%;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2.4%;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1%;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9%;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3、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4、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9%-1.5%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八)行业指导价名录下的服务项目,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二、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本指导标准未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指导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本收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009年7月1日实施)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收费,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8%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四、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案件分类收费标准

简单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其他规定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侦查阶段

1000-8000

()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闽价服(2013)67号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6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500—12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1500—10000元;

 

5.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收费1200—10000元;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四)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山东省律师费收费指导标准

 

为指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代理特定案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律师担任下列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律师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3.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a.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b.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担任部分民事诉讼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100万元部分4%~5%

 

100万—500万元部分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1000元~10000元/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根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9〕68号)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二、代理诉讼案件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100万元部分4%~5%

 

100万—500万元部分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200~4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收费可由委托人与律师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诉讼案件执行。

 

三、办理非诉讼业务

 

(一)非诉讼业务是指除诉讼、仲裁业务之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重组、转让、改制、破产、解散、清算、融资、上市、移民、资产监管、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律论证、法律培训、主持调解、律师见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其他文件、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代办其他事务等。

 

(二)非诉讼业务可以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小时,按照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是指根据服务项目的标的额,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的收费方式。

 

(三)计时收费的,可采用固定金额和据实结算两种方式。固定金额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的预计时间和每小时价格,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律师费金额。据实结算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法律服务每小时价格,根据服务过程实际使用的有效时间,据实计算律师费金额。据实结算可以在服务结束后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据实结算的,律师事务所可要求委托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四)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公示律师每小时的收费价格,具体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服务水平、经验、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等因素,在200元至4000元之间确定,具体收费价格与委托人商定。律师服务有效工作时间是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时间,律师的培训、学习、法律服务合同签署等不计入有效时间。律师服务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律师办理业务在途时间减半计时。计时收费中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时,律师费分别计算。

 

(五)计件收费的,可按照标的额确定律师费,费率根据标的额分阶段确定:

 

500万元以下,1%至2%;

 

501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0.5%至1%;

 

1001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部分,0.3%至0.5%;

 

1亿元至10亿元之间的部分,按0.1%至0.2%;

 

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0.05%至0.1%计算。

 

(六)计件收费,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收费与标的额关系等因素,对第(五)项的费率进行适当调整。

 

(七)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可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

 

不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费每年最低10万元,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重大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计时或计件方式另行收费。

 

(八)律师费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非诉讼业务收费,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2014版)

 

一、收费方式

 

1、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等四种方式。

 

2、全部律师业务可采取计时方式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采取协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具体收费数额。

 

3、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可以采取计件方式收费。

 

二、案件代理收费

 

(一)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收费金额不低于如下比例:

 

(1)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部分12%,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8%;

 

(3)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6%;

 

(4)1000001元至5000000元的部分4%;

 

(5)5000001元至10000000的部分3%;

 

(6)10000001元至50000000的部分2%;

 

(7)50000001以上的部分1%。

 

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以及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二)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4、二审阶段:5000-30000元/件;

 

5、刑事犯罪涉及指控数额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再审案件、死刑复核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的,参照民事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0%-500%。

 

对于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每小时收费500-3000元。

 

(三)特别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除法律法规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3、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非诉讼类业务收费

 

(一)律师见证业务

 

参照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二)法律咨询业务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可按每小时收费1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费或按300-5000元/件收取咨询费。计时收费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三)文件代书及审查

 

按照法律咨询业务收费的2-3倍收取法律服务费。

 

(四)提供专项及常年法律服务

 

参照业务的重大及复杂程度、案件的疑难程度及风险,结合律师实际消耗的工作时间与当事人协商收取专项或年度法律服务费用,其中每小时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收费标准。

 

(五)其他

 

律师提供法律培训业务收费不低于文件代书及审查业务收费的两倍,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可以根据法律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

 

四、其他

 

1、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零收费或低于本收费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法律服务业务或参与各类法律事务采购、投标、比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承接法律援助业务。

 

2、本指引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备案。

 

3、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4、本指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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