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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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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传销披上“互联网+”外衣!(附工商总局预警)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03-25 09:20:26
互联网时代,小心传销也披上了“互联网+”外衣!
3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一些传销组织以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这就是所谓的“互联网+传销”。
在介绍“互联网+传销”前,先给大家简单普及下传销相关常识吧:
总之,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这三个特征的组织,均涉嫌传销。
当前,随着全国打击传销力度不断加大,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传统拉人头式的传销不断进化,也傍上了“互联网+”,隐蔽性、欺骗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有蔓延之势。
“互联网+传销”,说白了其实就是传统传销换了一个互联网的“马甲”,打着电子商务、微商、原始股投资等旗号,传销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就危害来说,“互联网+传销”甚至比传统传销大得多。
下面,律君整理了七种常见的“互联网+传销”新形式,希望大家提高警惕。
一、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网点加盟”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重庆市工商局2015年破获的唐江巴巴传销案就是一个例子。
二、打着“微信营销”的旗号,以微信、微商为平台,采取夸大宣传、造假炫富等方式,诱骗朋友圈的亲朋好友来挣大钱,以商品零售为幌子,实际是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形式从事网络传销。如2015年3月南京查处的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陈志华微信传销案。
三、宣传“免费获利”“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循环消费”“消费多少返多少”等。如2012年浙江省查处的“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件。
四、以创业投资为由头,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欺骗人们上当。如2013年天津、河北、辽宁、湖北、四川等地公安机关破获的“翡翠环球网”传销、2012年重庆市公安机关破获的“中国商信网”传销案。
五、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如2013年广东查处的“AHK澳洲汇金理财游戏网”传销案。
六、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群众参与传销。如2013年北京查处的“集善家园网”传销案。
七、打着“旅游直销”“免费旅游”的旗号,以“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网络传销。如2015年出现的名叫“WV梦幻之旅”的组织就涉嫌此类传销。
传销被禁止后,出现过很多变种销售渠道:比如1995年的杂志广告、1998年后的电视广告、2002年后的互联网门户广告、2006年后的百度竞价单页、2010年后的淘宝代发(刷单+淘宝客),以及从2013年后大家比较熟悉的微商代理分销模式——最后两种,是目前最为主流的“互联网+传销”模式。
在此,律君特别提醒大家:尤其要警惕通过微商代理分销模式和微信朋友圈来传播、发展的传销。
当然,并非所有的微商都是传销。普通微商和传销微商的区别,请参照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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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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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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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在中国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看来,“互联网+传销”具有极高的迷惑性。“现在的网络传销,特别是微商式的传销方式,通过朋友圈传播,而且还有产品,让人很难辨别。”他说。
李旭进一步表示,微商类的传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很多人都被这个表面现象所迷惑。由于网络跨区域、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迅速增长。
而这种网络传销也使得维权更加困难。因为一般骗子发展的对象很多都是网友,交易也多在网络上,很多人和上线并没有见过面,甚至根本不知道上线是谁。“许多打着微商幌子的传销人员把平台或者网站一关就找不到了。资金链、人员链一断,维权更加困难。”
最后,借用国家工商总局送给广大网友的一句话:
千万要警惕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传销!绝不要轻信一夜暴富、小投资高回报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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