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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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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法庭上说过谎吗?
来源:江苏律协 时间:2016-04-20 10:11:23
最近许多文章都提到国人诚信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00年前严复就说过。他说:“西方人把撒谎,不诚实看作是最大耻辱,只有我们会把撒谎当作能耐,把诚实当作低能”。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也说:“中国人在贸易上是公认的不诚实,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相信很多国人听到这样的话觉得不舒服,认为言过其实。我觉得也许言过其实了一点,但我们应当要有勇气承认在诚信方面我们的确存在缺失!我们的文化中的确并不欣赏诚实,有句老话是“当老实人吃亏”,我们崇尚的是精明和圆滑。一个小孩,如果他做了某些精明或占便宜的举动(有时会带有欺骗的内容),其父母或者爷爷奶奶往往会大加赞赏,夸奖他聪明,说以后长大不会吃亏。但对孩子的一些诚实举动,家长们却未必会表现出赞许的态度。
本文要说的是,这样的现象体现在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在法庭上。
曾经在网络上有一篇名为《我国的法庭是骗子的天堂》(下称《骗子天堂》),文章作者系某外资企业的高级法律顾问。他在参与了国内一些诉讼和仲裁案件之后惊讶地发现,在我国的仲裁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会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产生任何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文章一出业内很多人深以为是,纷纷转发。
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我可以作证,《骗子天堂》一文所述基本属实,只不过国内的法律人早已见怪不怪了。本人曾在泰州代理过一起涉台投资纠纷案件,被告方在法庭上提交了两份书证(系有我方公司印章的函件,落款时间为2007年2月26日),以证明我方原告于2007年2月26日就认可案涉机器设备没有搬迁的事实。后经我私下询问,了解到我公司根本没有出过上述函件,但曾在2006年给过对方几份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函件纸,当时是为设立新公司用的。因此我怀疑是对方当事人利用原来我方提供给他们的空白信函伪造了函件。为此我在法庭上问对方,两份收据是否是2007年2月26日当天形成的?对方当庭回答是的。在法庭将对方回答内容记下后,我随即对两份书证申请了形成时间鉴定。经过鉴定,结论是函件文字内容的形成时间在2007年1月之前,这个结论与对方当庭陈述不一致,毫无疑问这两份书证是伪证。由于鉴定结论与被告当庭陈述相矛盾,法庭也表示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也就仅此而已,对方当事人并未为提交伪证行为而受到任何处罚。
还有一个案件,是一起夫妻财产分割案件,双方当事人(中国国藉)均长期居住在美国。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女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我方当事人(男方)签字的书面声明书,以证明我方当事人认可他们在深圳的两处房产已赠与给了女方的父母。男方在看到该份证据后失口否认,他明确表明他根本没有签过这份声明书。为此我们首先申请了笔迹鉴定。但鉴定结果令我们失望,鉴定结论是声明书上的签字是男方的笔迹。此后在二审中,我们改变了思路,首先通过庭审询问,对方当事人当庭表明该份声明书系2004年9月1日在南京签署的,而且还言之凿凿地描述了当时签字在情景。后经我们调查,从深圳市公安部门提供的出入境的资料中了解到,男方当事人于2004年第一次进入中国的时间是9月5日,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男方根本不在中国境内,即在2004年的9月1日,男方不可能在南京签过这份声明书。我们向法庭出示了该份出入境资料后,对方无言以对,最后该份声明书被认为存在瘕疵,不能作为认定依据。但也就仅此而已,对方当事人并未因为这份虚假的证据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是当事人提供伪证的案件,当事人当庭撒谎的事例就更多了,今年我们代理的一起所谓的借款纠纷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电子通信记录,已经很清楚的表明双方当事人当初有款项往来时是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关系),但男方及其代理人却坚决否认。最后法官表明了立场,说他已认可双方当初是恋爱关系,双方不必再为此争论,这才中止了该焦点问题的争辩。当事人当庭说谎或者作伪证增加了法庭查明事实的难度,为此耗费了大量宝贵的诉讼资源,造成诉累,加之现今各类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导致法官不堪重负,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同时,当庭说谎也是一种对法庭以及对法律毫不尊重的行为,法庭的威严受到挑战,他们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现实是,在很多类似的情形发生后,相关当事人也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所以中国的违法成本很小,很多时候几乎没有责任,这等于变相地鼓励了诉讼当事人不诚信。
相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当事人则诚信度要高得多(当然我也承认,西方国家也有许多骗子,但就总体而言,中国的不诚信情况要严重得多)。我曾经担任一家跨国企业的法律顾问,总经理是一位美国人,有一次当他得知法官要找他谈话后就和几位高管讨论如何应对,我也应邀参加。由于如实陈述可能会对公司不利,会上有人建议他说谎,他当即表示拒绝。他说他不能对法官说谎,我觉得这和他们长期形成的法律观念有关。《骗子天堂》一文中说:“要知道,在美国、欧洲、英国、以及许多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和台湾),法律对司法程序中的谎言和伪证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在民事法庭上撒谎和作伪证会导致刑事责任,是要坐牢的。而在我国,基本上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和刑事法庭上撒谎、作伪证,才会导致刑事责任,才可能坐牢。也就是说,在我国的仲裁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任意撒谎作伪证,而基本上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不仅如此,更糟糕的是,他们也不用负任何民事责任,基本上从来不会受到任何处罚,甚至也不会因为撒了谎作了伪证而对自己的案子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在我国这个诚信本来就不足的国度里,又加之说谎和作伪证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导致整个诉讼秩序更加混乱,法庭成了骗子天堂这句话并不过分!
更可悲的是,由于在法庭上撒谎和作伪证几乎没有违法成本,造成一些法律工作者(律师)作为诉讼技巧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上说谎(引导作伪证相对较少),由此造成许多案件法官在开庭前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在当事人和律师都在场的情况下,法官也一般会要求当事人直接回答问题,而不要律师代为陈述。因为许多资深法官认为,一般当事人慑于法庭的威严不太敢当庭说谎,但少数无良的法律工作者则深知其中的奥秘,他们知道如何避重就轻以及不如实陈述,进而给法官查清事实造成障碍。因此,据我所知,一些法官认为律师(当然主要是指一些无良律师)比当事人更加不可信赖。
诉讼中的不诚信的行为,特别是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行为,会给法官查明事实带来许多障碍,现在很多当事人在抱怨法官判案不公,其实法官也有许多委屈,在谎言充斥的法庭上,法官有时真的难辨真假,在事实难以查明的情形下,判决也就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在一个谎言和伪证泛滥的国度里,怎么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平公正?所以我建议人民法院要对在庭审中的说谎行为,特别是作伪证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净化诉讼秩序,维护法律的威信和法庭的严肃性。
由此还应该看到,中国的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仅仅对法官提出公正办案要求是不够的。除了政治体制和司法人员个人素质等原因外,我国的整体国民素质不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我们许多国人一边在指责中国的司法腐败,一边又希望自己是例外,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特殊的保护,想通过非正常的渠道和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在我们社会中普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法治化道路真的还任重道远,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也非一次会议或一个决议所能够实现。这不仅是政府领导层和法律业界人士的事情,更是全体民众的事请。真正的法治社会是要靠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升才能实现的,它有赖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中国目前虽然正走在这条路上,但应当承认还有相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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