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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公司法+”中寻到新的业务增长点

作者:云闯  来源:江苏律协  时间:2016-04-29 09:21:25


 

                                                                         

“互联网+”已经在国内流行了一段时间,从影响每一位公众的滴滴打车到小区社群,甚至证监会查处基金老鼠仓都需要通过大数据,借助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战略的实施,自然也进一步激发无数创客的创业热情,似乎每一行业都概莫能外;以致各孵化器和创客中心的话题总是围绕互联网,言必称“互联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诉讼的律师,尤其是以公司法为主要业务的律师,我也借助“互联网+”的思维,提出自己的“公司法+”。

 

如果我们仅仅将公司法案件局限于最高法院案由规定中“与公司相关的纠纷”所列明的26类案件,或者将公司法案件仅仅局限于《公司法》文本本身,那么我们对于《公司法》的理解无疑是狭隘的。笔者认为,商事律师应当树立大公司法的概念,让《公司法》与边缘部门法形成互动,在更高层面上理解公司法,这也就是笔者提出的大公司法或者“公司法+”的概念。

 

那么,公司法究竟可以加哪些内容呢?笔者认为,“公司法+”作为一个战略,或者说作为今后律师执业的方向,自然应当加那些当下热门的内容。

 

首先,公司法+破产清算。从僵尸企业清理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角度来看,今后破产、重整以及非破产清算将成为新兴法律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具体方案,甚至与时下热门的供给侧改革沾上了边,其中之一就是设立破产清算审判庭。这就意味着,服务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及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在司法诉讼中将逐步放开。法院自上而下的推动和专业审判庭的建立,都不可避免地使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在主观心态上经历从本能排拒到欣然接纳的转变。笔者此前曾向某基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询问法院排拒此类案件的原因,除了破产清算案件涉案面广,审理周期长,专业要求高等因素外,该副庭长还坦言,“一旦法院放开受理并大量做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的裁定,将会被外界解读为当地投资环境不好,影响政府招商引资。”笔者相信,这一状况正逐步得到扭转。商事律师抓住这一机会,必将大有可为。

 

其次,公司法+国资体制改革甚至+PPP。去年8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主要在权力清单的范围内作为行政管理者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而国有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则按照《公司法》股权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另外,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去库存”、城投公司撤出,在基础建设和市政工程方面形成“国退民进”。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组建的项目公司(SPV,特殊目的机构),其设立、组建、运营、治理都离不开公司法律师的参与。具备良好的公司法功底,也将使律师在国资改革和PPP项目中如鱼得水。不排除将来《公司法》修改时在盈余分配上突破“无盈不分”原则,引入建业股息的分配模式。建业股息制度,是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并无盈余时股息分派的特殊方式。根据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34条第1项的规定,“公司依其业务之性质,自设立登记后,如需二年以上之准备,始能开始营业者,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得依章程之规定,于开始营业前分派股息。”尽管背离了“无盈不分”的法律原则,建业股息制度仍不失为解决社会资本融资困境的制度创新。其本质是以后续募集的股本分派此前募集资本的股息,从而有效客服了社会资本对于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建设—盈利”周期过长的投资惰性。笔者认为,对于轨交建设、航运造船、钢铁电力等事业,为奖励大众投资,汇聚资本;因应PPP新政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新常态,可以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上述建业股息制度。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建业股息的分派,因涉及股东抽回出资,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特殊的监管。台湾地区“公司法”特别规定,须“经主管机关之许可”,并且在解释上认为必须公司原始章程中有相关规定,方能予以实施。

 

再者,公司法+企业融资。企业融资的方式无外乎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本身就是公司法业务。债权融资的方式因我国债市不统一,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以及私募融资齐头并进的局面。无论是短融、中票还是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以及私募对赌,都离不开专业的公司法律师的参与。缺乏良好的公司法素养,也必将对非诉业务的开展造成诸多不便,甚至折戟沉沙、一筹莫展。

 

最后,公司法+公司并购。经济新常态下,我们即将迎来新一轮的并购潮,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定增以及挂牌后的公司治理,都需要公司法专业律师参与其中。

 

当我们跳出《公司法》文本,以更开阔的视野来检讨我们的律师业务,我们一定会发现原来天地如此之广阔!2005年日本《公司法》全面修订的时候,正式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仅规定股份公司制度。我国《公司法》的历次修订均遵循放松管制,还权于市场主体的路径。简政放权的过程既激发了市场主体,也使得作为看门人的商事律师迎来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和更大的施展才华的空间。与此同时,也要求律师具有更加扎实的理论功底。既具有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又能与边缘且关联的法律部门相结合,在大公司法视野下加关联法律部门,精准捕捉商事法律服务市场,一定能够找寻到新的业务增长点,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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