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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5个营改增新法规,(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等)干货都在这儿了~

  来源:江苏律协  时间:2016-05-05 09:33:40


 

                                                                                 

  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推开。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贯彻学习紧急通知和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两个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营改增相关业务的执行口径。具体有哪些干货呢,赶紧来看看吧。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劳务派遣服务可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明确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增值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纳税事项明确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明确了若干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

 

  其中明确,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发布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具体如下: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3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通知要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

  

  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4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明确,5月1日后,暂定在2-3年的过渡期内,中央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具体内容为: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5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税总发〔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为切实抓好全国税务系统对《通知》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扎实推进营改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对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改革和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凝聚多方合力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将学习《通知》精神与学习李克强总理到税务总局、财政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关于营改增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学习张高丽副总理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迅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将其体现到每一项改革工作之中,转化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强大动力。

  

  二、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要经常、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多请示、多汇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指导,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对重点或难点问题,对涉及办税场所公共秩序、关系公众利益乃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事件,都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报告,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及时化解难题和矛盾,促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协同财政、银行、住建、交通、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凝聚多方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三、扎实细致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

  

  税务部门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主攻部队和尖兵,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抓住关键时间节点,一丝不苟,坚持不懈抓好各项工作。在确保5月1日顺利开票的基础上,持之以恒抓好后续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运行。一要抓好办税服务。全面强化服务保障,实行全员首问责任制,拓展国税地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和建议的渠道,精准回应好每一位纳税人的诉求。二要抓好政策培训。持续抓好纳税人培训,5月份要分行业、分类别、分级别再组织几次大规模的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确保6月份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之后一直到2017年一季度,都要不间断地抓好针对性培训。三要抓好税负分析。按照税务总局已下发的税负跟踪分析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做好行业税负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密切跟踪改革运行动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四、切实加强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营改增试点的宣传工作。一要积极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家点评、开设专栏等多种渠道,采取文字宣传、图片宣传、动漫宣传、影像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握传播规律,创新传播方式,使改革宣传更富专题性、更显系列化、更呈集群式,更有生气,更接地气,形成大宣传的格局,营造大改革的声势。二要聚焦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媒介及时向纳税人答疑解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三要加强舆情引导。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保持与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通畅的日常化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出现问题迅速处置。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任何地方发生与营改增相关的舆情事件,当地国税、地税部门都要第一时间出来应对。对各地应对舆情的情况,税务总局将作为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的重点实行严格考核。

  

  五、严格依法征税维护良好改革秩序

  

  各地税务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要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严禁要求纳税人提前先缴或多缴税;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减税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

  

  六、持续加强督导检查严明改革纪律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抓住重要工作节点,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当面听取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意见,查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要持续开展营改增明察暗访,发现问题要立即通报并立行立改。要加强营改增专项绩效考评,对工作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要严格落实4月28日全国税务系统营改增工作视频会议强调的有关纪律要求,对违反者一律追究问责,绝不姑息,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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