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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太漂亮,替考被识破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05-20 11:31:55


(注:图片人物非文章中所指人物)

 

         杭州萧山日报报道,今年4月16日下午,位于萧山区的某学校举行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十几分钟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发试卷时监考老师发现和准考证上照片差别很大,遂报告学校考务处,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因女孩坚称“女大十八变,准考证照片就是本人”,为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人员决定考试结束后再调查。在调查询问中,女生主动承认自己是在杭某高校大学生,为了300元外快经人介绍来代替别人参加考试。警方随即立案侦查,相继查获组织考试作弊的周某,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和家长等人。经查,周某自去年以来,先后以考试一门2000元等价格收取多名考生家长10余万元,然后以每门300或500元的价格组织他人作弊替考。案发后考生家长后悔不已,因为他们说不知道考试作弊也会构成犯罪。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该市查获的首例考试作弊罪案。因报道中提到替考生“容貌清秀”与准考证照片差别太大,因而这个新闻被娱乐化为“替考大学生因长得太美被监考老师发现而被抓,叫她替考的人长那么丑还不读书?”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对刑法第284条做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考试作弊罪。内容如下: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法条如何理解?
        有两个关键词:一是作弊,二是考试。


        虽然任何考试的一切作弊行为都是不对的,但是“考试作弊罪”只惩罚部分考试的部分作弊行为。


        先说说考试作弊罪中的“作弊”。依前述规定,要定罪的“作弊”是指“组织作弊”(包括帮助组织作弊和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包括代替他人和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他形式的作弊如考生自己夹带资料、偷看他人答案等虽然违纪,但是无罪。


        再看看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以上作弊行为只有发生在特定考试中才成立犯罪。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曾经规定为“国家规定的考试”,但是正式公布的法条表述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目前有4类200多种国家考试。是否在这些考试中作弊都要入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委员认为该范围过于宽泛、打击面过大,需进一步明确,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范围缩小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最终通过成为正式法条。


        依该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大约有十几种,如律师法、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的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有“法律”(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省部规章)明文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与教育有关的考试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以下几种,即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本专科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尽管人们对同为课程考试却法律性质不同存在争议(即同一门课,如果是大学内的课程考试不,就属于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而如果是自学考试中的课程考试,就属于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但司法实践中对自学考试作弊追究刑事责任已有相关案例,在没有新的权威解释之前,实践中还是这么掌握的。而英语四六级考试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因无“法律” 规定而不在“考试作弊罪”的规 制范围。


        无论美丑,读书都是必须的;而无论是否读书,读读法律都是有必要的。因为,不懂法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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