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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顶包报保险 骗保未遂也够罪

  来源:连云港普法  时间:2016-06-07 17:30:05


 

  今年1月25日22时许,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在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道口附近翻车,造成乘车人张某受伤、机动车损失4.9万余元、绿化带损失8360元、路灯损失1万余元的交通事故。

  事后,贾某给朋友刘某打电话。刘某到达现场后,经二人预谋,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系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在之后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意图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因保险公司发现可能涉及保险诈骗报警,刘某最终没有得逞。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表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依据免责条款对相关财产损失不予理赔。

  本案中,贾某与刘某共谋后隐瞒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向保险人谎称系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企图骗取保险人信任,获得6.8万余元的理赔款,上述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联系刘某,刘某积极预谋实施犯罪行为,对犯意的产生、犯罪的着手实施所起作用非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贾某、刘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鉴于贾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两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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