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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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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收到银行卡被盗刷的短信!这一招让他挽回了全部损失!
来源:法律小常识 时间:2016-06-29 15:14:59
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
手机却收到了刷卡短信,
这样盗刷银行卡的案例,
我们已经见过很多次了。
如何在盗刷后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波镇海区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唐先生存款损失19万元。
唐先生在接到短信后做的一件事,
是他一审胜诉、获赔全款的关键。
唐先生在镇海区经营企业,平时通过微信支付客户的货款,微信绑定的是某行借记卡 。去 年1 1月 1 8日晚 ,他在家吃饭时收到一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
查询后,唐先生发现卡内余额确实已从上午的19万余元变得只剩下58元。他没有立即联系银行或报警,而是马上离家,赶到最近的ATM ,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操作,存了100元,以证明卡在自己身边。
然后,他联系发卡银行,并到派出所报警。第二天,警方查明这笔钱是在河北唐山市被一种带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目前,警方还在侦办该案。
唐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后向镇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银行认为,银行卡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唐先生将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
银行的借记卡章程约定: “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 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 案,有利于银行或者法院从时间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需赔偿。
记者获悉,该案中,唐先生在被盗刷后立刻到最近的ATM上存入100元的举动成为胜诉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此举证明,真正的卡在他身 的例子,银行方面会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他的钱在河北被盗刷,而本人、银行卡均在浙江宁波,可以认定其银行卡存在伪卡。
唐先生在发现银行卡被异地操作后马上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无过错。银行作为发卡行,没能对伪卡进行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唐先生的做法真的有普遍意义 吗 ?“ 被盗刷后 ,最好的办法是通过诉讼解决。”某国有银行相关负责人称,如果持卡人与银行方面不能达成一致, 起诉银行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这名相关负责人的说法还证实了唐先生举动的聪明之处 ,他 说 ,一 般 情 况 下 ,如 果 发生盗刷,持卡人应到附近银行ATM机进行交易或者到一家商家再次消费,证明人卡未分离,从而证明持卡人没有责任。
同时,持卡人应致电银行核实,确认发生盗刷后应立即办理临时挂失,此后应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通知书等文件。及时挂失和报案,有利于银行或者法院从时间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因此, 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这名相关负责人透露,如果有充分的伪卡证据,如客户在盗刷20分钟内,通过操作的方式证明卡在自己身上,按照已有的例子,银行方面会赔偿损失金额的50%至70%。
在银行盗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已有的银行卡盗刷案例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可谓“各不 相 同 ”,从 而 导 致“ 同案不同判 ”。例如 ,有的判决储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储户不承担责任;有的判决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储户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应至少举证证明涉诉交易为伪卡非法交易、银行在涉诉交易中存在过错或未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证明“伪卡存在”、“银行存在过错”对于储户来说,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与储户相比,银行在银行卡的管理、相关设备和人员是否尽到安全注意 义务等信息安全方面掌握及举证方面显然更具有优势地位。鉴于此,根据“举证就近”等原则,法院逐渐倾向于举证责任倒置,由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储户方面的主要举证责任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户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盗刷银行卡为自己所有;银行卡系被盗刷,即“盗刷”交易不是自己所为,交易发生时自己卡未离身,不在事发地,密码也未告知他人 。
其中“盗刷行为 ”非自己所为,交易时自己卡未离身,可以说是储户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后,储户可以说胜利了一多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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