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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玉米?悠着点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07-11 22:08:48


 

 

近日,媒体报道,农民李某,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进行转卖,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无独有偶,近来万宝之争如火如荼,媒体在报道万科创始人王石时,特别回忆了他的第一桶金,就是倒卖玉米赚取的利润。

 

 

能这样大张旗鼓并引以为豪地报道,想必王石先生应该属于合法守法经营。但就行为来说,可以告诫后人的是,同样都是玉米,在不同的人手中有不同的命运,发迹与犯罪之间也就仅仅一线之隔。

 

  

据说,庭审时,农民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在庭审现场说:“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得办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你看,是不是准备说那句话“没文化真可怕”?

 

可是,暂且打住,别说农民李某,就连我这个法科生也不知道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里还包含了玉米。

 

 

于是,我专门去查了一下国务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先说非法经营罪是什么来头。

 

非法经营罪的前世是投机倒把罪,通俗点说,反正就是其他罪都装不下去的,又是扰乱市场秩序的一言难尽的行为,统统归入这个非法经营的口袋中。

 

具体包括: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比如非法买卖或经营烟草、外汇、非法出版物、电信、彩票或在生产、销售的饲料、动物饮用水等中添加瘦肉精等等。

 

好了,无法罗列的都参见第四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再来看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相大白,原来玉米作为粮食,必须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收购。否则就是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当然,顺便提醒的是,除此之外,小心犯罪红线的还有开设网吧、从事直销等等。

  

所以,玉米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可要悠着点。否则,今朝卖玉米,明儿就保不准成“网红”了。

 

但是,回到本案,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之处在于,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粮食,给予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在于,非法经营罪并没有对未经许可收购粮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如果采用前述第四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的前提条件也是必须要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也就是说,刑罚处罚的目的是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而且这种非法经营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也是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而从案情来看,农民李某将从散户手中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当地粮油公司,这种上门收购的价格可能不高,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灵活方便,无论对消费者还是粮农,都有所裨益,客观上对粮食市场并无害处。并不属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他的违法性在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工商部门进行处罚,或者更为恰当。而要上升到刑罚的高度,还是值得商榷。

 

各位看官,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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