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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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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说丨老虎袭人,其责如何?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07-26 21:32:04
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致1死1伤。延庆区宣传部通报称,动物园已停业整顿。
从完整视频上看,女子违反安全须知下车后四处张望,说明她本身已经意识到危险存在的可能。但就在她警觉前方以为没有危险的时候,老虎从她身后出现,结果酿成了悲剧。年轻女子被老虎拖走后,年轻男子先下车,年老女士随后下车。据相关部门介绍,在视频监控看不到的地方,另外一只老虎将年老女士咬伤。年轻女子违反安全须知下车后,巡逻车及时发现,动物园巡逻车第一时间进行高音喇叭警示,警示游客迅速回到车内,并向现场赶来,但为时已晚。紧急赶来的工作人员将老虎驱赶走,但是年长女子已经当场死亡,年轻女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
野生动物园在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与其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等。进入景区后,景区内也有广播反复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包括禁止下车。景区内还有相关的安全提示牌,并有巡逻车来回巡视。但究其有没有尽到完善的提醒保护义务及提供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的核实。
特别是这是一个有动物袭人“前科”的动物园:
2009年3月7日,3名河北务工人员到延庆八达岭残长城游玩。返回途中为抄近路,翻越围网和电网,误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18岁的郭某被老虎当场咬死。
2012年10月27日,游客刘老太与亲属一行人开车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刘老太在逛到华南虎区时下车解手,被蹿出来的老虎撕咬受伤。
2014年8月28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孟加拉虎园区,一名园区巡逻员被老虎咬伤,在延庆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6年3月3日,一名园区动管部经理在给大象喂食、打扫象舍时,遭大象踩踏致死。
当游客用生命、健康为其无知和冲动付出代价的同时,不应忽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应对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害采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适当调节。因此,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存在较大差异,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差异性表现在:第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第二,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第三,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次老虎伤人事件在法理上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免责事由——受害人过错,比如受害人出于某种目的,对动物进行挑逗、殴打、投掷,以致惹恼动物,对自己造成伤害。但应注意的是,并非受害人只要有某种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就免除责任。只有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时,才能免除责任,否则只能减轻责任。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加上此前该园发生过多起猛兽伤人事件,园方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缺陷,停止提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王淑琴介绍,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是否会成为动物园的免责条款?
律君认为,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此事件中的伤亡游客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因此应根据游客与野生动物园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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