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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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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微信截图!网银回单!都是有效证据!

  来源: 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08-29 21:22:06

微信的截图、网银回单,甚至朋友圈“晒”出的内容都是有效的电子证据!法律圈的朋友都懂,这意味着啥!意味着互联网证据产业或将迎来春天啊。

就算拿不出纸质合同,你们的交易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有电子证据!

 

今天,朋友圈一条消息让互联网法律圈振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将法大大电子合同作为判决的决定性证据,依法解决了一起经济纠纷。法院首次确认了在法大大平台上签署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充分表明司法机构认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签署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独有偶,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一起朋友圈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纷纷宣判称——微信的截图、网银回单,甚至朋友圈“晒”出的内容都是有效的电子证据!

 

法律圈的朋友都懂,这意味着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支持,打破了长期以来电子合同无法确认的尴尬处境,意味着互联网证据产业或将迎来春天。

 

案件回放

 

1电子合同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经济纠纷中,原告方与被告方存在债务关系,但在还款时,当事双方出现争议纠纷,被告方均拒绝还款。经过法庭调查,这起经济纠纷中,原被告双方曾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合同签署主体进行了实名认证,并且法大大采用了数字签名技术签署此电子合同,具有防篡改、防抵赖的功能。在合同正文中,双方的借贷关系也非常明晰。法院认为,在法大大签署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最终判决被告方依法偿还相应债务。

 

2微信往来都可作“电子证据”

 

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这样的合同纠纷案怎么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于去年对上海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7.5万元。该判决近日已经生效。据法院介绍,因业务需求,倪先生通过微信与东莞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了水滴标采购事宜。随后,倪先生作为法人和股东注册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双方通过微信号约定,实业公司向光电科技公司采购水滴标6000只。实业公司转账支付3.1万元给光电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万元,其余1000元系支付之前业务的打样费,并向光电科技公司明确了收货人。光电科技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往上述地址。然而,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剩余货款7.5万元。光电科技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对此,被告实业公司辩称,涉案业务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倪先生个人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买卖业务,与被告无关。

 

法院表示,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转账等均在微信上完成。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证据,以及倪先生到庭确认其所用的微信号码,法院认为,倪先生在实业公司成立时间前后,均以头像为其公司名称的微信号与原告协商涉案业务。显然,倪先生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约定了具体采购事宜,且其确系被告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倪先生也承认,该批货物系转售山东客户而非其个人使用,因此,法院对被告主张涉案业务的采购方为倪先生个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乱“晒”朋友圈会吃官司

 

当下,人们热衷晒微信朋友圈,但如果晒的内容不妥当,可能就此惹上官司。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纠纷案,就是朋友圈“晒”出来的“祸”——当事人陈某与公司和同事发生矛盾后辞职。离职后,陈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晒出了辞职报告书,其中部分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全公司都是警犬”等词句。公司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陈某不但拒绝反而继续发布针对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的微信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有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受到损害。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张莉律师指出,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誉权等类似的涉及到互联网侵权的关键点是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包括对邮件、QQ、微信等电子信息做证据保全,目前这种需求越来越大。经公证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几率相对较高,对于日后可能被销毁或者难以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公证,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业内声音

 

律师:

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关键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依附于互联网而存在的新型法律纠纷。面对互联网地域跨度大、电子证据易篡改等特性,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的相关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总是充满疑虑却又无法回避。因此,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往往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比如在杭州这起案件中,原告所出具的法大大电子合同采用了数字签名技术、防篡改技术及第三方取时技术等,能够有效标识合同签署双方的身份、文件签署时间并且有效地防止合同文本被篡改,因而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成为了关键性证据。”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说,“法大大文件签署的真实性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电子回单”“法大大公司从事电子签名认证资质的证明”等多重电子证据形成了有效且可靠的电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当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

电子证据产业市场将不断发展壮大

 

信息化时代,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更加追求效率,特别是民商事活动中,运用互联网进行交易可以节约很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但是不可否认,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主要是发生纠纷时的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张莉律师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电子证据是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而这只是规定了大的方向。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民诉法中规定的电子证据的具体含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其次,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证据才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证据要被法院支持,要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也要满足证据的三个特性。以往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比较谨慎,主要原因是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要收集到被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难度也是非常大。电子证据很容易由于生成、收集环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不合法,进而被法院排除。目前来说以公证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直观和形式固定是相对保险的做法,一旦需要诉至法院或仲裁,也容易得到法院和仲裁的认可。

 

最后,电子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电子证据作为决定性证据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涉及到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复杂。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也更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在民商事交易中的发展。

 

目前移动取证应用也不断上市,相信随着电子证据存储和不易被篡改的技术不断成熟,电子证据产业市场也会不断发展壮大。

 

公证处:

及时取证,防删除伪造篡改

 

记者从徐汇公证处获悉,因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或贪图一时口舌之快,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例不在少数。作为被侵权人,一定要及时取证,以防止微信内容被删除、伪造、变造或篡改。一旦当事人遭遇到他人朋友圈恶意攻击,就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微信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龚安介绍称,“微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表达内容的方式有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类型,公证员在取证过程中,为了呈现待取证内容的完整性,会综合运用摄影摄像、截屏、打印、微信语音以及现场记录的取证方式,以期做到固定证据的完备性。”

 

徐汇公证处办公室主任欧阳培基表示,若用户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贬损、诽谤等不实言论,很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被侵权人而言,为了避免证据的灭失,应尽早通过公证手段将证据进行固定保存。

 

电子数据取证专家:

电子合同呈爆发式增长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数字法律服务事业部王勇告诉记者,其实电子签名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但现今才出现一个判例,体现了电子合同的普及和接受,是经过很长的、缓慢的发展阶段。王勇说,不光是普通老百姓,甚至很多法律工作者对电子合同也比较陌生。

 

但据美亚近期的观察发现,随着近一两年“互联网+”深入到各个行业,电子合同的应用呈现出一个爆发式增长。“从应用上说,比如比较普及的互联网金融,我看到上半年互金交易额8200亿。如果一半是以电子合同方式签署的,那也相当可观。”

 

美亚的电子合同项目开展时间并不久,但已经可以感受到强大的需求,“比如我们在支付宝提供的合同服务,每天访问和签约量都非常大,且是纯C2C,都是个人用户主动发起,可见有越来越多普通老百姓接受它。”

 

据悉,电子合同在是纸质合同的数据化,因为有了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较容易实现且司法效力较高。但是对于更多的其它电子证据来说,难度更大,如一个普通的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或网页要成为电子证据,就会很复杂。

 

在王勇看来,这个判例会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更多人会了解和接受电子合同、电子证据,他希望更多人知道如何能用例如存证云这样的平台,从前端工具、中间过程、后段司法鉴定,来完整全面地保全用户的电子数据,使其变成更具司法效力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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