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诉机关指控称,方某租赁运营VOS网络电话平台及语音群呼平台,并以出售公民信息为名在各大论坛发帖,吸引诈骗人员使用其平台。刘某为方某的VOS网络电话平台担任客服。王某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蒋某等人。蒋某再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至方某。诈骗人员通过方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和平台实施诈骗,在江苏南通地区骗取了数十万元。
2015年10月,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方某抓获。
根据方某的供述,公安部门顺藤摸瓜,刘某、蒋某、王某等人陆续归案。“出售信息——购买信息——再将信息出售至网络平台运营者——诈骗人员使用网络平台提供或另购的信息实施诈骗”,一个完整的诈骗“产业链”就这样浮出水面。
据方某供述,其两年前认识了一位做VOS网络电话平台的台湾人,获悉通过网络平台为诈骗提供服务比较赚钱,并学会了相关技术。2015年5月起,为谋求赚钱门路,方某开始运营VOS网络电话平台,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方便。为吸引“客户”,方某以出售公民信息为名在各大论坛发帖,建立信任后,方某既为诈骗人员提供网络平台服务,还继续提供公民信息。2015年8月至10月,方某共获利10万余元。而刘某在同年10月曾在方某的VOS网络电话平台担任客服。
方某获取的信息主要是向蒋某购买。蒋某则称,其是从QQ群上看到别人要信息,又去找卖信息的人,以图从中赚差价。2015年5月至10月,其先后通过QQ从王某处购买了大约200多万条个人信息,之后,又从王某处获得近300万条个人信息。蒋某将获取的信息以每条0.5元至1元的价格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获利40余万元。
而王某供述,其在某银行软件开发中心工作,可调取测试数据库里面的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手机号码和地址等信息。王某先后向蒋某等人提供了500万余条个人消息,获利30万元左右。
据了解,方某租赁运营的非正规VOS网络电话平台搭配了语音群呼平台,连接境外服务器,可随意更改显示在对方手机上的号码。诈骗人员将手机或座机连接到语音平台上,通过手动拨号方式打出诈骗电话,电话再通过语音平台连入VOS网络电话平台,从而连接到境外服务器,从境外服务器打进国内被害人电话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需对网络平台产生的一系列诈骗后果负责。2015年10月期间,诈骗人员利用其网络平台拨打诈骗电话10万余次,骗取他人34万余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某以购买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同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银行储户资料非法贩卖、提供给他人,应当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方某等人纷纷为自己作出辩解。
方某辩称,自己仅是提供平台服务,从来没有在平台拨打过诈骗电话,也无证据证明他人通过其提供的网络平台拨打了10万余次电话,并导致被害人上当受骗,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其他案犯才相继落网,属于立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刘某辩称,自己只是方某聘请回来的客服,不提供网络技术,仅通过软件跟客户聊天,回复他们的要求和问题,然后把这些问题告诉方某等人,他们再根据客户的要求和问题做相应操作。后发现他们在为诈骗分子提供服务,做了不到一个月就离开了。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
王某辩称,自己是受人利用、胁迫才向外提供信息,其中200万条是卖,后来害怕被发现,就把剩余的信息送了出去。取保候审期间,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退出了全部赃款,希望免予处罚或者处以缓刑。
蒋某辩称,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且退出赃款,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该案主审法官马小英介绍,因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法律适用上将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明文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又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期连续发生了多起学生遭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导致受害人猝死或自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群众对此类犯罪深恶痛绝。马小英提醒,正是因为网络电信诈骗形成了“产业链”,犯罪分子才肆无忌惮。要杜绝网络电信诈骗,应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除了需要公众提高防骗意识外,还必须封堵信息泄露的源头,监督相关网络平台的运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切实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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