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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区别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应知干货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10-11 10:36:33


 

 

 

导读: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可以以威胁的方式进行,两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对象等也具有一定的相同点,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本文主要从法律、案例、观点三个方面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进行解读,希望能为读者理解上述问题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1.借一定事由,采用语言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贾立涛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借替被害人要账,其中有人被抓,需要拿钱到派出所“赎人”的事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采用语言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相关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案号:(2007)临刑初字第13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卷)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使用轻微暴力、威胁索要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毛秀萍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力,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特定对象使用轻微暴力、威胁索要钱财,但是并没有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可考虑和选择的余地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抢劫罪论处。

案号:(2009)崇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刑事卷)

 

3.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抢劫是被害人迫于暴力或者将要实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则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因被行为人掌握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害怕被告发而给付财物的,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不是由暴力行为本身产生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3集

 

4.以暴力等手段排斥被害人反抗并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周其廷等抢劫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号:(2007)钟刑初字第44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26日(第5版)

 

5.用语言恐吓幼童,使其不敢反抗而获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李志杰抢劫案

案例要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是看行为是否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一般从暴力、胁迫的性质来作判断,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性格等因素。以语言威胁幼童,足以使幼童心理上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进而取得钱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号:(2004)台刑二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6年08月24日(第6版)

 

 

 

专家观点

 

 

 

1.判断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可以从暴力威胁的时空特征及程度上进行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犯罪,两者在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能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如何区分二者,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疑难点。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如下:

(1)从暴力、胁迫的时空特征上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具有当场性,即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被害人若不交付财物,那么,将被害人杀伤的暴力随之而来,此种威胁具有直接转化为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和紧迫性;敲诈勒索罪更多表现为威胁,即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给被害人制造一定的威胁,从而勒索财物,当然也不排除一定程度的暴力,这种暴力也可以当场实现,例如,甲路遇乙,想及乙曾经“夺走”自己的女友,心生怨恨,当即对乙拳打脚踢,并要求乙赔偿甲“情感损失费”;乙自知甲不好惹,便交付甲2000元,以求息事宁人。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勒索被害人财物,其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的程度上。

(2)从暴力、胁迫的程度上看,抢劫罪的暴力具有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特点,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没有抢劫罪的程度深,行为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学者指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手段行为上的区分,并不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而恰恰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使是当场取得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我们认为,该观点指出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对实务中区分二者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仍以上述案例为例,甲路遇乙,想及乙曾经“夺走”自己的女友,心生怨恨,当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逼乙拿钱赔偿其“情感损失费”,乙惊恐万状,遂掏出携带的2000元交付甲。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是威胁的方式和时间、内容、利益及后果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主观方面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威胁的方式和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采用其他形式,如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作出。

(2)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毁人名誉、设置障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

(3)威胁索取的利益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财物,而且绝大多数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非财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等。

(4)威胁的后果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摘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准通解(修订版)》,刘方、单民、沈宏伟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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