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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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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女儿,保险到底管不管?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10-17 19:29:14


 

 


案件回顾

 


       2014年除夕前一天,全某驾驶粤AXXXXX号小型客车带着一家人准备回老家湘西自治州龙山县过个团圆年。然而,让全某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这个团圆年他们再也过不上了!当汽车行驶到岳临高速168KM+500路段时,因全某未注意前方由陈某和龚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停在路边,导致自己的车辆与陈某的车辆发生追尾。因长途坐车,全某的女儿小丹准备趁这个空隙下车休息。小丹刚下车,突然后面由李某驾驶的车辆又与全某及陈某驾驶的车辆三车相撞,并将小丹撞倒致伤。小丹被送往湖南航天医院抢救。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白箬大队认定:陈某与龚某交通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龚某不负责任;全某和陈某交通事故中,全某负同等责任;陈某和龚某负同等责任;在李某与全某和陈某三车交通事故中,李某负同等责任,全某、陈某和龚某负同等责任,小丹无责任。后小丹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大年初八不幸死亡。    

 

 

                             
丧女父母状告自己保险公司            

 

原本是不远千里回老家团圆,却变成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爱女的死亡是自己直接造成的,全某的心情可想而知。斯人已逝,一家人的日子还得继续。冷静下来,全某开始思考:自己因交通事故撞死女儿,作为父亲的他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又该承担什么责任?自己驾驶的涉案车辆可是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时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险,那么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经过一番抉择,全某及妻子将李某、陈某、龚某、各自的保险公司以及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小丹是全某的女儿,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判决            

 

全某夫妇最终获得赔偿74万余元,其中全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近16万元。

 

 

                           
律师观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从这一规定来看,本案死者系全某的女儿,且事故发生时已下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什么争议。

 

对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拿出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拒绝赔偿!该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涉及到了一个社会上饱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家人免赔”,也就是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驾驶员的家庭成员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时,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保险不赔。所谓“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即第三者。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在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排除了四种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家人免赔”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常见问题。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为被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四种人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骗保,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保险公司的损失。

  

但是,该条款将家庭成员的损害排除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外,系保险公司对自身责任的减免,违背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于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应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否则不能以该免责条款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

 

 

本案判决书案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406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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