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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件保管期间快递丢失了,谁负责?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12-01 09:21:48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收快递”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常事。然而收件人却往往因工作、出差等各种原因,不方便实时接收包裹,而选择让小区物业、单位门卫、附近商铺、邻居等帮忙代收。
那么,如果在代收件保管期间出现包裹丢失或毁损,相关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或单位门卫室,但若物业管理人员或单位门卫没有签收包裹,则意味着快递公司实际上并未依约合规地将包裹投妥,发生货损时则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代收方代签代收了相关包裹,那么收件人和代收方便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此时就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无偿的,另一种则是有偿的。依照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是受托人故意毁损、隐匿,或者仅仅存在轻微过失,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则属于有偿代收包裹,此时代收方则负有更多的保管注意义务,若在保管期间发生货损,则应依据双方达成的代收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不及时签收包裹,需自己担责
案情介绍
李芳在网上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快递投送时,李芳正在上班,她请快递员把包裹放在小区商店里。下班后,李芳到商店取包裹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商店老板一问三不知。李芳致电快递公司,但对方却以包裹已送达指定地点为由拒绝赔偿。
李芳认为某商店和快递公司均应承担责任,便将商店和快递公司起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庭审中,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商店免费代收包裹丢失后,谁来赔偿李芳的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芳告知快递员由小区内商店代收包裹,快递公司依照其意愿将包裹放至商店并无过错。商店与李芳之间属于无偿委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商店将接收包裹的箱子放在室外,对包裹被盗产生了一定风险,但这并不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包裹丢失的根本原因是李芳不能及时签收包裹,因此需自己承担责任。
经法官调解,被告方愿意适度补偿李芳部分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快递公司给付300元,商店给付700元,李芳承担诉讼费用,并不再就此事提起诉讼。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业主和商户就代收快递这种“小事”专门签订一对一的协约并不现实,业主如果确实接收快递不便,最好不要自行找代收点,可以选择与快递公司有合作协议的商户代收,如果包裹丢失,对方将根据和快递公司的协议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快递员投递不到位,造成的损失谁承担?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25日,北京消费者刘先生向侯先生支付某高档香水化妆品的预付款1万元,并约定全部货品于2014年3月25日前交付,若侯先生在约定日期前不能全部交货,则赔偿刘先生3倍定金,即3万元。同年3月21日,侯先生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快递单,委托其将价值5万余元的高档香水化妆品包裹运至收件人刘先生约定地址。
侯先生于3月22日在快递公司官网上查询到,包裹由北京西城北站快递员正在派件中。由于刘先生收到快递电话时在外地,不方便取,让快递员将包裹放在楼下一商铺。可是,刘先生回去之后询问楼下商铺,对方称其并没有收到包裹。随后刘先生报警,因录像资料被覆盖,警方没有正式立案,也未能成功调取监控录像。但警察在询问邻居时,刘先生了解到有邻居看到这个包裹当时被放在楼道口,后来下落不明。
之后,侯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并支付3万元的定金赔偿金。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对于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因不能及时交货造成的3万元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对该损失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待损失实际发生后,侯先生可另行主张。
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后认为,快递公司未能将侯先生递交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快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是因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也无法证明商铺方实际代收了相关货物,其应对侯先生丢失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快递运单上的关于保价的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此,侯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快递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门卫或者物业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吗?
案情介绍
2015年“双11”期间,李小姐在网上淘了不少东西,因为上班期间不方便接收快递,她便写了自己家里的地址。快递到达时,李小姐就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按照以往惯例,物业并不签收,而是把包裹放置物业处。下班后,李小姐去小区物业拿快递,但发现包裹不见了。李小姐认为物业需赔偿自己的损失,物业则表示没有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小姐将物业公司告至法院,索要赔偿。
案件审理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小区门卫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
如果是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件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本案中,是李小姐已经同意由小区物业签收快递,所以快递公司没有责任。李小姐让物业代收快递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李小姐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
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的诉求。法官建议,快递尽量本人签收,尤其是贵重物品可以让快递员改天送达,如果确实需要请人代收,最好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以防止出现问题时丧失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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