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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亚洲首例!台湾民法新增同性婚约条文!你怎么看?

  来源:律团公益平台  时间:2016-12-27 16:14:40


 

 

 

台湾《民法》新增同性婚约条文

 

台湾《民法》972条现行条文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尤美女、许毓仁与时力版本皆将「男女」当事人改为「双方」当事人,引起诸多争议。

 

郭正亮提出修正动议,建议保留原条文,并新增「同性婚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将婚约订定纳入同性,最后按照郭正亮版本通过。

 

此外,委员会也修正尤版的第971-1条为,异性或同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民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于夫妻、配偶之规定,但排除民法第1063条之婚生推定部分。其余《民法》内有关夫妻、父母、祖父母等称谓,则完全没有在文字上更动。

 

2016年12月26日近中午时分,召委尤美女宣布完成初审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初审攸关婚姻平权的《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完成初审,并将全案送出委员会。全案则需交付朝野协商,最快明年4月后便有机会三读通过。

 

大陆在同性恋平权方面并不似台湾迈步那么大

 

2015年6月23日,长沙同性恋者孙文麟和其男友胡明亮前往长沙市婚姻登记处(芙蓉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但被告的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两原告的申请不符合《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结婚登记“只能一男一女”申请,予以拒绝。

 

但孙文麟认为《婚姻法》的原文并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并不是指要一男一女的异性恋才能结婚,而是男男、女女、男女都可以结婚。”孙文麟说。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该民政局,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此举被舆论称为“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

 

 
 

4月13日上午,该案在长沙开庭,法院当庭以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允许男女双方登记为由宣判:胡明亮、孙文麟败诉,驳回原告请求。

 

截止到2016年5月13日,全球共有24个国家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除此之外,捷克、斯洛伐克、日本东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虽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但在不同程度上保护着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这些已有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零星的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民事法律地位,它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但与婚姻仍有不同。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那么你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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