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张某、郑某等人多年不见,今年五一相约聚首。在饭店酒酣耳热之余,他们又邀约各自的朋友前台共同畅饮。由于频繁地劝酒、敬酒,赖某感觉不适并出现呕吐现象。店主刘某见赖某几近晕厥,便让他躺在饭店内的沙发上休息,其他人先后离去。第二天上午,赖某在该饭店死亡。
经司法机关鉴定,死者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死者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店主和几个劝酒者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3.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赖某明知喝多酒会造成呕吐等身体伤害仍继续饮用导致死亡,自身负主要责任;酒店经营者对客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阻死者赖某饮酒,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店主刘某,郑某、张某等几个劝酒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逢年过节,公司聚餐,三五好友聚会,为了表达情意,为了增进情感,为了营造氛围,少不了要喝上几杯酒。劝酒、敬酒,你来我往,多少人喝趴下了还要故作镇定的强撑,多少人看别人喝趴下了还要一心一意的劝酒。大家相安无事,这场酒宴算是功德圆满。一旦有人因为喝酒出现这样那样的疾病或是伤痛,受折磨的是自己,那么,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呢?
情形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情形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情形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二、一同饮酒者饮酒过量后,要及时做好安全看护工作(防止发生坠楼等意外),及时将醉酒者送回家休息,并安排家属照看陪护直至醒酒,防止发生醉酒后一觉不醒的悲剧。
三、聚会结束后对酒后驾车的朋友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以防发生意外。
四、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注意保留自己没有强制性劝酒的证据,如送醉酒者回家的出租车发票、通知家属的电话、短信记录等,以及聚会后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以此来主张免责。
当下的饭桌上劝酒之风盛行,常有因劝酒过度而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劝酒者应当意识到,如果强劝他人饮酒致人醉倒或死亡,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我国民法中所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酒逢知己千杯少”“感情深,一口闷”,有很多人因为这些谚语来定义朋友、同事之间的感情。朋友的团聚是开心的、值得庆祝的,切莫乐极生悲,酿成后悔终身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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