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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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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驾照实习期出险 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不成立

  来源:沪法网  时间:2016-10-19 09:27:08



 

 


正文:

驾照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型车辆,则失去了实习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74条、75条的真实含义并非特种车辆驾照实习期不得驾驶对应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不能割裂语句进行解读,而是强调应该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陪同,保险公司不能简单的以实习期为由而对被保险人出险后拒赔。

 


 

一、特种车辆实习期内出险拒赔多

 

一句“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让多少挂车驾驶员出险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相信物流行业从业人员对此多有耳闻。2013年1月1日以后,不止B、C照有驾照实习期,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特种车辆驾驶证同样有着驾照实习期。实习期内可以熟练驾驶技巧,是我们一般人的理解。然而由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确实有些禁止性规定,实习期内出险被拒赔的案例也非常多,让大众对驾照实习期的一些规定产生了歧义。

粗略检索下裁判文书,案例非常非常多。案件经过也都非常相似,那些驾驶员购买保险时都持有A2驾照,只是还处于实习期,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人明确告诉他们“A2驾照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如驾驶出险则将不能获得保险理赔”。但是,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就会拿出“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作为免责条款来拒赔,认为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驾驶员违反了,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牵引车牵引挂车时的出险事故多属人亡惨案,相关人员本就伤心难过,拒赔对死者家属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即使家属或物流公司再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金钱等去起诉保险公司,最后的结果也常因为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明确等原因而败北。

那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真实目的,是要让可以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A2驾照实习期不上高速公路行驶吗?显然不是。

二、设立特种车辆实习期就是为了熟悉车辆情况,出险仍应获赔

 

追溯保险被拒赔的原因,无非就是一个“实习期”的理解问题。

 

通常,我们都相对熟悉C1驾照的“实习期”规定,对特种车辆的“实习期”知之甚少。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很多人甚至是司法系统都认为实习期不能驾驶特种车辆,如果实习期驾驶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会拒赔。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为了逃避支付保险金的目的,对“实习期”相关条文的设立目进行了曲解,而一些司法机关也采纳了相应的曲解,让出险的保险收益人得不到及时的保险赔偿,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终于将“实习期”的解释说清楚,即“实习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驾驶员熟悉准驾车型车辆的性能、运行等行驶情况,如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准驾车型车辆,则失去了实习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故对增加A2准驾车型后仍不能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的理解,有悖常理”。同时法院以此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对“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未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此作为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并在一审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改判保险公司应该支付足额保险金。

但是,该案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也以此理由在一审期间坚持主张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却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诸多案例一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不得不说现时的司法系统,始终存在对立法的曲解,需要全体法律从业人员去努力改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的规定不一样,特种车辆实习期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驶,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即可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22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出租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该条被解读为特种车辆新手不能开,属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实习期内不能开这些车,如果出险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16年4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二款规定: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对“实习期”的解释和禁止行为规定的更严格更详细,大家可以看出规定和条例对“实习期”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如果将规定中的句子以句号割裂来解读,将得出实习期的禁止驾驶对应车型的结果。

笔者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真实目的不是让持有对应车型驾照的人实习期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句子之间不得割裂解读,而是强调实习期不得单独驾驶,即“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即可。

四、不同驾照实习期对应的陪同人员驾驶证类型

 

驾照实习期与我们工作的实习期类似,是一个相互熟悉的过程。只是,每类驾照的实习期时间依法被固定为12个月。在实习期内,大家所开的车辆的后部都应该张贴统一的、由交管部门印制的实习期标志。任何一种驾照处在实习期内的司机驾驶车辆上高速时,同车必须有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大家可以按照下表确定陪同人员的驾驶证类型:



 

五、弄清条文真意,依法合理获赔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再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进行相关的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根据自己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可能往往会将很多原本可以获赔的案例排除在外。这时,就迫切需要司法采用目的解释,对条文的设立目的进行抽丝剥茧似的解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人信服。我国的司法系统,任重道远。

如果保险公司再以“实习期不得驾驶”类似的条文来规避保险责任,请大家一定依法坚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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