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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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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低头族”摔伤案二审改判
来源:沪法网 时间:2016-12-15 10:11:26
地铁公司担责比例由90%改为40%,赔偿金额由11万元减少到5.6万元。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与乘客自身过失以及地铁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
北京地铁中,“低头族”已经成为车厢中的寻常景致。
地铁“低头族”在列车运行中摔伤,谁来担责?2016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广受关注的地铁乘客摔伤案作出终审判决,将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由90%减为40%,赔偿金额由11万元减少到5.6万元。
本案发生在2015年1月14日。当天上午,女孩小苏搭乘的地铁2号线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小苏站在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
经医院诊断,小苏颅底骨折,后住院治疗。2015年11月,她被鉴定为10级伤残。此后,小苏起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赔偿医疗、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多元。
地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地铁公司认为,小苏低头玩手机没有扶扶手,且六节车厢里全部乘客只有她一人摔倒,说明其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小苏摔伤后果是双方共同原因引发的,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地铁列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地铁列车运行中循环播放广播提醒乘客“站稳扶好”,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或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而小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认定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小苏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小苏和地铁公司双方过失程度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法院最终判定减轻地铁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赔偿金额由11万元减少到5.6万元,地铁公司承担40%的责任。
财新记者获悉,随着地铁交通的迅速发展,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多发生在早晚客流高峰,且伤害性强、赔偿金额大。2011年至2016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其下管辖的基层法院则审理此类一审案件63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与乘客自身过失以及地铁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陈广辉表示,如果乘客自身无过失,则由地铁运营方承担责任;如果与乘客自身相关,则根据乘客过失以及运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定责任比例。
除乘客和地铁运营方外,如涉及第三方,例如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地铁设备设施系统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所引起的损害,由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这一类案件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的时候,被侵权人以及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的人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小孩居多。
“此外,如果因被侵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发生,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擅自进入、穿越、攀爬地铁设备设施造成损害,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广辉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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