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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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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游伟:重视案件副卷中那些“看不见的手”
来源:沪法网 时间:2016-03-10 15:21:56
先翻出一个陈年老案来看一下。四五年前,北京《新京报》上有过一则报道,说重庆一个叫付强的农民,他的蛙场被当地政府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相关补偿条件尚未谈妥的情况下,遭遇强行爆破,大批蛙被惊吓死亡。付强于是将爆破公司告上了法庭,收案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决。 6月,付强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二审的法院案卷材料中,意外发现了案件一审期间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该函“警告”法院“不得一意孤行”,要求驳回原告起诉,否则“将会造成原告缠访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并称:“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管委会明显具有给法院施压并带着“警告”的语态,自然引来舆论的关注和评论。人们似乎也有理由对一审法院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但值得引起关注的一个“事发”细节是,这份后来被网民称作史上“最牛公函”的曝光十分蹊跷,因为装订一审案件卷宗的法官或者书记员据信一定是“不小心”出了严重差错,将这份原本应该“保密”的公函及其分管院长的“批示”装入了律师也可查阅的“正卷”之中。 如果他们按照规范操作,将它们统统装进只有“内部人士”方能见得的“副卷”之内,那么,人们就绝对不会知道在公开的法庭陈述、辩论之外,竟然还会有这么一份“牛气十足”的函件存在,当然也就不至于发生如今这般的“麻烦事”了。不知出了这事的重庆涪陵区法院会不会真的这样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如果真是如此,那人们的担忧不仅不会获得消解,可能会变得愈加浓重。
其实,纳入案件“副卷”中的材料范围及其保密程度,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后应予关注的内容。从以往司法实践情况看,“副卷”虽然严格保密,但内容却十分庞杂,缺乏必要和严格的规范。一些有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裁决的“领导批示”、“协调会纪要”,以及诸如重庆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那样的“有关部门”意见和不宜对外的办案人员“工作记录”等,均被装入其中。而且,因为其秘密性,一旦遭遇外泄,相关人员还会被追究泄密的责任,从而使“副卷”中的不合法、不合理问题被大大地遮蔽了起来,有时也会使类似农民付强那样的“败诉”当事人输得不明不白,或者虽然感觉背后存在着“看不见的手”,却始终拿不到真凭实据,更无法与看不见的“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论理——或许,他们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真正的对手”是谁,当然,也就更不知道自己究竟输在哪里?当他们手捧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时候,又怎么可能做得到真正的口服心服呢?!
裁决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赋予诉讼双方以平等的对抗权及对法官的影响力。所以,不让任何一方当事人拥有可能影响法院裁决的“秘密武器”,让整个诉讼过程始终保持公开与透明,应当成为我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类似重庆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那样发往法院的“最牛公函”,不仅不应该装入案件“副卷”去加以保密,甚至根本就不该有存在的空间。但愿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类似这样的“不公”之事,能够得到制度化的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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