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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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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真正兼具法理和人情的判决书:老人向儿媳索要购房款!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3-21 09:15:32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
近日,浙江绍兴诸暨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媳妇儿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最后绍兴中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而真正让人若有所思的,还是法院的判决书。
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诸暨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去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告上了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
于是去年6月,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法理清晰,但人情温暖的判决书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判决书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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