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男子抚养弃婴七年生父母要索回 未登记被判归还
来源:法律图书馆 时间:2017-03-06 11:37:11
今年47岁的老张,因为父亲较早去世,家中较为贫困等原因,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2008年8月的一天,老张经过村里学校的门口,看见村民围着一个襁褓中的女婴议论纷纷:“是谁这么狠心把孩子丢在这里?孩子会不会有什么病才被扔在这?”
老张走过去抱起这个婴儿,翻找查看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明身份的材料。他犹豫了一会儿,决定先把孩子抱回家,以免发生危险。
回家后,他年迈的母亲很喜欢这个女婴,劝老张收养。“我没结婚,要是再带一个孩子,哪个女人愿意来当后妈啊?”老张犹豫不决。“女孩多好,长大了跟家里亲,你不要错过这个机会。”老张的两个哥哥也极力劝说老张把女婴收来抚养。于是老张下决心将女婴抚养长大,并给她取名小芳。
此后的几年里,老张是既当爹又当娘,尽心抚养小芳,把她当成自己亲生女儿一样。白天干农活,老张就让老母亲帮忙照看。小芳3周岁后,老张把她送到私立幼儿园。
由于老张平时都在村里,很少外出,就没有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有次在邻居的提醒下,老张到民政部门了解收养手续如何办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机关遗弃的证明时,老张觉得办理不了就放弃了。
转眼过了七年,2015年的一天,一对夫妇突然找上门来,说孩子是他们亲生的,要把孩子带回去。他们同时表示,愿意给老张一定的补偿。
原来,这对夫妇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林某和杨某,是邻村人。当年他们因为做生意欠债,在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出外躲藏。杨某生育后患病无法照顾孩子,加之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多年来,他们一直托人打听孩子的情况,关注孩子的成长。现在,他们在外打拼多年,已经把欠债还清,杨某的病也好了,有能力抚养了,所以想领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给你们,这孩子当初是你们自己遗弃不要的。”老张认为自己抚养多年,和孩子已经有了感情,虽无办理户口登记,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认为孩子就是林某和杨某夫妇的,坚决不同意将孩子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杨某夫妻二人将老张诉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老张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将孩子带回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老张对孩子亲生父母不予认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确定了林某和杨某就是小芳的亲生父母。面对鉴定结果,老张虽然承认了事实,但还是认为小芳被亲生父母遗弃,自己养了7年,孩子从情理上也应归自己。主审法官通过3次调解,但老张出于对孩子的不舍情感,仍然不同意归还孩子。
前不久,法院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妻二人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妻二人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听到判决后,老张泪眼婆娑……
连线法官
收养行为违法 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同时,该法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该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因此,不符合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此外,根据现行收养规定,若是捡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有了证明再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入户手续,只有入户登记,收养才算正式完成。因此,老张收养女婴的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该收养关系自始无效。而且老张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亲生父母要求领回小芳的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