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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归谁?新型著作权纠纷判例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时间:2017-02-08 16:49:39


 

 

案情简介

 

1995年,央视推出了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其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成为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

当时,该片导演崔某等委托刘某为即将拍摄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3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并将底稿交给了崔某。后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某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3个主要人物形象即“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标准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然而,当时双方没有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2012年,刘某将创作的3个卡通人物形象著作权转让给洪某,2014年洪某又转让给杭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3年,央视投资成立的某动画有限公司将95版动画片中这3个卡通人物形象又进行了改编,并对改编后的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制作成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广受关注。

原告杭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动画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对3个卡通人物拥有著作权利,案件涉及对作品演绎权的认定,对委托作品归属权的认定,对角色商品化权的认定。

法院判决

 

滨江法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刘某和央视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刘某作为受托人享有这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刘某将著作权转让给洪某,洪某又将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获得了这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但获得的仅仅是刘某当时所画的那3个卡通人物形象。央视在原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如果判决停止播放《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将会使一部优秀的作品成为历史,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最后,动画片的制作不仅需要人物造型,还需要表现故事情节的剧本、音乐及配音等创作,仅因其中的人物形象缺失原作者许可就判令停止整部动画片的播放,将使其他创作人员的劳动付诸东流,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某动画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判决被告某动画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万元。并采用侵权责任替代方式平衡原、被告双方及公共利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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