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成年人有成年人的性权利,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不同的性价值观,也会催生出不同的性权利。那么,卖淫女是否享有性权利呢?
-
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律师介绍: 江苏颜俭律师网由连云港资深律师颜俭律师创建,十余年办案经验,专业为您提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法律服务。找连云港专业律师,请拨打18936716666 查看详细>>
法律法规更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
- 高院发布: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12.28)
- 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全文及解读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新立法: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2022.5.1实施)
成功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
卖淫女是否享有性权利?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02-20 16:59:30
2008年6月的一天,酒足饭饱后的林夏(化名)和一朋友相约娱乐消遣。在一家美容院,林夏花四百元钱为自己和朋友找了两名“小姐”,并谈好“包夜”。后四人打的到一宾馆开了两个房间,林夏和朋友各自携一名小姐入住。进入房间后,因是否使用避孕套问题,林夏与小姐菲芸(化名)发生了分歧,林夏将菲芸手机摔在地上,将菲芸按在床上十多分钟,菲芸一直挣扎,直至没有力气。事后,菲芸趁林夏进卫生间,赤身裸体跑出房间报警。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案件的定性上,即林夏与菲芸之间是卖淫嫖娼中发生的纠纷,还是林夏违背菲芸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夏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1、进入房间后,两人因避孕套问题发生分歧意见,菲芸对发生性关系一事持反对意见,林夏违背了菲芸的意愿;2、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林夏将菲芸手机摔在地上,并将其强行按在床上长达十分钟之久,可认定林夏使用了暴力手段;3、侦查机关的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夏与菲芸之间是交易纠纷。主要理由是:1、菲芸的身份是“卖淫女”,林夏和菲芸谈好价格后前往宾馆开房,可以认定菲芸是自愿与林夏发生性关系;2、菲芸裸体跑出房间报警不能直接证明林夏实施了暴力手段;3、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被害人的意志仍应以发生性关系前的意愿为准。
“违背妇女意志”,是判断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意志是主观的,虚无飘渺、瞬息而变,往往可追溯到双方生殖器接触前。虽然本案具有特殊性,被害人为一卖淫女,其性行为的随意性较大,行为又与金钱挂钩,但法律不能剥夺她在行为前因种种原因的“反悔”。
因此,笔者认为其意志不应收取“嫖资”而体现,仍应以发生性关系前的意愿为准。结合本案,虽然菲芸与林夏谈好价格,收取“嫖资”,并自愿与林夏前往宾馆开房,但在她和林夏的关系前,因避孕套问题,她明确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所以此次林夏与菲芸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菲芸的意志。
(二)供述和陈述就林夏实施暴力这一点是高度统一的。
“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导致妇女不能或者不敢反抗”,是判断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另一重要条件。从本案来看,林夏在其供述和辩解中,承认自己将被害人按在床上十多分钟,被害人一直反抗,直至没有力气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陈述,虽然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所出入,但就林夏实施暴力这一点,两者是高度统一的。证据足以证明,林夏与菲芸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手段。
(三)确有证据从侧面推定菲芸受到暴力侵袭。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已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通过推定来认定部分案件事实,已为我国相关法律,例如刑法所认可。从本案来看,菲芸赤身裸体跑出房间报警求助的行为,足可以推定她曾受到过暴力侵袭。试想一下,一名女性,即使是一名卖淫女,她怎么会在没有受到任何身体和精神上冲击的时候,赤身裸体的跑出房间。并在明知自己从事的是违法职业的情况下,找来警察。
所以,在林夏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的前提下,被害人赤身裸体跑出房间这一客观事实,可以推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曾受到暴力侵袭。
(四)法律在坚决打击卖淫嫖娼的同时应该保护卖淫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法律将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作为犯罪,列入刑法处罚范围之内,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卖淫女虽然身份特殊,从事卖淫嫖娼,其行为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但她们仍是女性,性权利不因她们的职业而被剥夺。相反,卖淫女大多为生活所迫,属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法律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同时,应保护卖淫女的合法权利。其次,将菲芸和林夏之间的行为认定为交易纠纷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观点已经将卖淫嫖娼合法化,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违背。
综上,笔者认为林夏强行与菲芸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
本网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宣传法律知识、传递新闻信息之目的。我们已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如有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处理。
微信扫描下图二维码或者手机客户端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选择关注公众号后,可浏览推送文章。作为一名专职律师,颜俭律师将尽其所能,第一时间为大家分享实用法律文章。欢迎将本文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