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今年中秋之夜,一颗“火流星”滑亮了云南迪庆州的夜空,“天外客”不请自来,在香格里拉上空空爆,这让陨石瞬间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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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单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
手机:189367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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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势力齐聚香格里拉抢夺陨石,是谁抢到就是谁的?还是要上交给国家?
来源:律团说法 时间:2017-10-13 10:35:55
很快,各路“猎星人”聚集迪庆,展开了一场“寻星竞赛”。尽管距离空爆已经过去了近一周,但搜寻云南香格里拉陨石热度不降反增,网络上甚至已经出现明码标价在销售的香格里拉陨石,当然这种叫卖很快就被证实是假的,因为这颗空爆陨石真身还没找到...
数百人搜寻中秋陨石,那么问题来了,一旦被找到,该归谁?
是谁找到归谁还是归国家?
陨石属于谁?
坠落的陨石属于谁?因为这个问题,新疆牧民朱曼一家的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多。
30年前,朱曼在自家草场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奇石,他及时上报后,2011年这个奇石被鉴定为陨铁即含铁量大的陨星,后来被政府带走,由此引发了一场陨石“争夺战”。
该案目前暂未判决,朱曼能否要回陨石仍是个未知数。“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该案的代理律师称。
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的确如此,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陨石的归属权做出规定。
现有涉及相关法律的是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可问题是,陨石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隐藏物。
《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陨石显然不在其中,但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是否应该被“概括”地认定归国家所有?也尚无定论。
天上的星星掉下来,到底属于谁?相比英法美等国家对“天外来客”权属的明确规定(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我国并没有关于陨石保护与研究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虽有专家建议陨石应属国有,然而,这一建议至今并未得到实施。
陨石在我国的法律属性?
要确定陨石的所有权,首先要明确陨石的性质归属,而关于陨石到底属于哪种物质,法学界也有不小的争议。
有的认为,应该属于矿藏,归国家所有;有的认为,应该属于土地的孳息,归土地权益人(承包权人)所有;有的则主张属于“无主物”,应该适用“先占”原则(谁先拾到就归谁)。
其实,考量陨石的归属,应该有两个维度:发挥其社会效益,收归国有的“合理限度”。
从社会效益来说,陨石对于国家探索宇宙、发展航天事业意义重大,由科研机构占有、研究,比由公民个人占有更能发挥其作用。但是,反过来说,收归国有也应有“合理限度”,避免以“社会利益”为借口与民争利。
保护现状堪忧 须尽早为陨石立法!
目前我国陨石拥有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跻身世界陨石大国行列。然而,与我国陨石大国地位极不相称的是,当下我国立法对陨石的规定依旧是一片空白。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民间陨石圈约定俗成的“谁先捡到就归谁”,已造成不少珍贵陨石资源流失到国外。
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规定陨石为本国专有财产,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将陨石运到国外,“天降财富”则得以保护。但要指出的是,即便要以立法确立国家对陨石的所有,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分场合地以君临天下的姿态挤占私人在陨石上的利益空间。
比如,对于已散落于民间的陨石,国家不能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迫陨石收藏人捐献陨石,更不能利用国家机器扣押和限制收藏人的人身自由。相反地,国家应鼓励私人发现或收藏陨石报告或上缴国家,明确其中的奖励办法,以及国家在征收民间陨石时应给予的经济补偿范围等。因为国家发现陨石主要依靠民间力量进行的,这就不能不考虑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应该注意国有化的“合理限度”,避免以公益之名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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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各路“猎星人”聚集迪庆,展开了一场“寻星竞赛”。尽管距离空爆已经过去了近一周,但搜寻云南香格里拉陨石热度不降反增,网络上甚至已经出现明码标价在销售的香格里拉陨石,当然这种叫卖很快就被证实是假的,因为这颗空爆陨石真身还没找到...
数百人搜寻中秋陨石,那么问题来了,一旦被找到,该归谁?
是谁找到归谁还是归国家?
陨石属于谁?
坠落的陨石属于谁?因为这个问题,新疆牧民朱曼一家的官司已经打了一年多。
30年前,朱曼在自家草场发现了一个巨大的奇石,他及时上报后,2011年这个奇石被鉴定为陨铁即含铁量大的陨星,后来被政府带走,由此引发了一场陨石“争夺战”。
该案目前暂未判决,朱曼能否要回陨石仍是个未知数。“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陨石的法律依据。”该案的代理律师称。
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对于陨石这种外来物质的所有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的确如此,中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陨石的归属权做出规定。
现有涉及相关法律的是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可问题是,陨石既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隐藏物。
《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陨石显然不在其中,但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是否应该被“概括”地认定归国家所有?也尚无定论。
天上的星星掉下来,到底属于谁?相比英法美等国家对“天外来客”权属的明确规定(陨石归坠落地点的土地所有人占有),我国并没有关于陨石保护与研究的专门的法律法规。虽有专家建议陨石应属国有,然而,这一建议至今并未得到实施。
陨石在我国的法律属性?
要确定陨石的所有权,首先要明确陨石的性质归属,而关于陨石到底属于哪种物质,法学界也有不小的争议。
有的认为,应该属于矿藏,归国家所有;有的认为,应该属于土地的孳息,归土地权益人(承包权人)所有;有的则主张属于“无主物”,应该适用“先占”原则(谁先拾到就归谁)。
其实,考量陨石的归属,应该有两个维度:发挥其社会效益,收归国有的“合理限度”。
从社会效益来说,陨石对于国家探索宇宙、发展航天事业意义重大,由科研机构占有、研究,比由公民个人占有更能发挥其作用。但是,反过来说,收归国有也应有“合理限度”,避免以“社会利益”为借口与民争利。
保护现状堪忧 须尽早为陨石立法!
目前我国陨石拥有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跻身世界陨石大国行列。然而,与我国陨石大国地位极不相称的是,当下我国立法对陨石的规定依旧是一片空白。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民间陨石圈约定俗成的“谁先捡到就归谁”,已造成不少珍贵陨石资源流失到国外。
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规定陨石为本国专有财产,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将陨石运到国外,“天降财富”则得以保护。但要指出的是,即便要以立法确立国家对陨石的所有,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分场合地以君临天下的姿态挤占私人在陨石上的利益空间。
比如,对于已散落于民间的陨石,国家不能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迫陨石收藏人捐献陨石,更不能利用国家机器扣押和限制收藏人的人身自由。相反地,国家应鼓励私人发现或收藏陨石报告或上缴国家,明确其中的奖励办法,以及国家在征收民间陨石时应给予的经济补偿范围等。因为国家发现陨石主要依靠民间力量进行的,这就不能不考虑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应该注意国有化的“合理限度”,避免以公益之名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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