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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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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权?
作者:章伟聪 来源:上海法院网 时间:2018-09-14 17:00:19
邻居在自家门前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权?自己的隐私有没有受到侵害?家住上海市某小区的吴阿姨再三犹豫还是将邻居小李夫妇告到法院。近日,这起由长宁法院一审判决的相邻关系纠纷案得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小李夫妇安装在自家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应当拆除。
【案件回放】
2015年12月,小李夫妇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从此之后,邻居吴阿姨心里一直不爽快。每次出门、进门,总是觉得别扭,总觉得有一双眼睛在盯着自己,明明进出的是自己家,但感觉却像“做贼”似的。直觉告诉吴阿姨,这个摄像头妨害到了自己,但人家毕竟是装在自己家门口,打官司能赢吗?
2017年4月,犹豫再三的吴阿姨向长宁法院起诉,以该监控摄像头对其人身安全及个人隐私造成巨大妨碍为由,要求邻居小李夫妇予以拆除。小李夫妇不同意吴阿姨的诉讼请求,辩称涉案摄像头是为了家庭安全考虑才安装的,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
审理期间,长宁法院对涉案监控摄像头实际安装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查明被告在自家进户防盗门上方墙体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底座可360度旋转,圆形摄像头可以上下转动。通过调整摄像头及其底座的转动角度,拍摄范围可覆盖原告房屋入户门及门前公共走道,并且被告可以通过手机查看拍摄影像。
2017年5月12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应将安装在进户防盗门外墙体上的监控摄像头及底座拆除。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监控摄像头将原告房屋人员进出情况均处于监控之下,因此,该摄像头确实对原告隐私产生了侵害。同时,之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入户防盗门占用了公共通道,因此被告在该防盗门上方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实质为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监控设备,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在公共区域通行的人员造成妨碍。因此,两被告应将安装在进户防盗门外墙体上的监控摄像头及底座拆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案例撰写:长宁法院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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