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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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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脸”闯卡 难逃处罚 淮北中院行政庭审结超载系列案 支持依法治超
作者:朱炳武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12-03 19:15:33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超载系列案,支持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采取遮挡号牌方式,利用夜色,于2018年12月10日至12日,在21时30分至次日凌晨2时48分时段,分7次连续超载通过淮北市S101、S202路段,被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设置的治超卡点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监控设备自动报警提示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载,请进站卸载”。该公司每辆车车货总限重为31吨,检测结果超限达14.225吨-39.857吨,超限率45.89%-128.57%之间。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罚款7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交通执法局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辩称,市交通执法局提供的电子情报板、车辆照片、卫星定位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淮北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违法车辆“蒙脸”闯卡,但是市交通执法局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货运车辆进行自动监测,将监测获取的车辆照片、卫星定位图片及超限超载的数据等电子信息,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与该平台的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获取的案涉车的运行轨迹和违法超限行驶的时间、地点、行驶轨迹等信息,进行比对,能够确认违法车辆的具体信息。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超载系列案,支持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采取遮挡号牌方式,利用夜色,于2018年12月10日至12日,在21时30分至次日凌晨2时48分时段,分7次连续超载通过淮北市S101、S202路段,被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设置的治超卡点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监控设备自动报警提示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载,请进站卸载”。该公司每辆车车货总限重为31吨,检测结果超限达14.225吨-39.857吨,超限率45.89%-128.57%之间。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罚款7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交通执法局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辩称,市交通执法局提供的电子情报板、车辆照片、卫星定位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淮北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违法车辆“蒙脸”闯卡,但是市交通执法局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货运车辆进行自动监测,将监测获取的车辆照片、卫星定位图片及超限超载的数据等电子信息,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与该平台的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获取的案涉车的运行轨迹和违法超限行驶的时间、地点、行驶轨迹等信息,进行比对,能够确认违法车辆的具体信息。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超载系列案,支持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所属的车辆采取遮挡号牌方式,利用夜色,于2018年12月10日至12日,在21时30分至次日凌晨2时48分时段,分7次连续超载通过淮北市S101、S202路段,被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设置的治超卡点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监控设备自动报警提示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涉嫌超载,请进站卸载”。该公司每辆车车货总限重为31吨,检测结果超限达14.225吨-39.857吨,超限率45.89%-128.57%之间。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罚款7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交通执法局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辩称,市交通执法局提供的电子情报板、车辆照片、卫星定位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淮北中院审理认为,虽然违法车辆“蒙脸”闯卡,但是市交通执法局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对货运车辆进行自动监测,将监测获取的车辆照片、卫星定位图片及超限超载的数据等电子信息,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与该平台的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获取的案涉车的运行轨迹和违法超限行驶的时间、地点、行驶轨迹等信息,进行比对,能够确认违法车辆的具体信息。萧县某汽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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