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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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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关水龙头殃及邻居,一年后楼下起诉楼上,最后……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号 时间:2019-12-06 20:18:59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18年10月某日的上午,张某忘记关水龙头,导致室内积水,并流至一楼李某家,致使李某家厨房的一面墙壁部分位置脱皮,地板浸泡,李某发现后,立即联系张某关掉水龙头,清理了地板上的积水,找人修缮了墙面。一年后,李某发现地板颜色已经发生明显的变化,严重影响了美观,且地板下面仍有积水,需要更换厨房的全部地板。李某找到张某进行协商,要求赔偿修复地板的费用20000元,张某认为李某要求赔偿的修复费用过高,自己也去过李某家,并没有发现地板有任何变化,也没有发现地板存有积水,可以适当向李某赔偿500元。原本双方是楼上楼下的好邻居,结果因为这件事情导致互不来往,甚至因为通过多次协商僵持不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对漏水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地板是否因漏水产生影响存在争议。李某提交了购买地板的发票及铺设费用清单,张某对此也予以认可,但认为这并不能证实是李某厨房的地板受损。那么地板到底有无变化,是否需要重新更换以及损失如何确认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漏水后李某及时采取措施对厨房的地板进行了处理,且经过一个采暖季后,地板存留水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办案法官通过现场勘验,与客厅同样材质、同时安装的地板相比,也并未发现厨房的地板存在突起及颜色变化,未达到无法使用需重新更换的程度,所以对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全部的更换费用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如果对损失进行鉴定,不仅会增加双方的诉讼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真正的消除双方的矛盾,所以办案法官结合勘察的情况又提出了一些意见,引导双方实事求是的协商,最终双方都互相谅解,达成了赔偿协议,酌情认定张某应向李某赔偿地板损失4000元。
法官说法: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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