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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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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
作者:毕波律师 来源:江苏颜俭律师网 时间:2019-11-21 17:10:11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也是法律规定中不太明确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规定的表述——“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且,要同时适用照顾儿童、妇女与无过错方的原则。对此,整理了8条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裁判规则,供参考学习。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
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
5.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双方对诉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7.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8.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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