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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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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坠亡案终审:花椒直播判赔3万
作者:王巍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19-11-25 09:57:09
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家人以网络侵权责任为由,将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椒直播)诉至法院。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结果,花椒直播需赔偿吴永宁家人各项损失3万元。
北京四中院认为,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直播平台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的坠亡存在过错。
北京四中院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据报道,2017年开始,吴永宁在花椒直播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的视频,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亡。吴永宁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花椒直播赔偿3万元,后者上诉。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攀爬高楼坠亡 直播平台被诉
媒体此前报道,曾在浙江横店影视城担任演员的吴永宁,从2017年开始,在被告旗下的花椒直播等平台发布大量徒手攀爬高楼的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拥有上百万粉丝,被称为“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2017年11月8日,吴永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失手坠亡。
吴永宁母亲何某将花椒直播诉至法院。何某起诉称,吴永宁坠亡时,正处于和“花椒直播”的签约期内,被告对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椒直播答辩表示,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不是侵权行为;其次,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非法律法规禁止内容,被告没有应当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做处理不具违法性。此外,被告与吴永宁之间就“花椒直播”软件新版本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为,被告未指令其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不擅长的挑战项目。被告前述行为与吴永宁坠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应该对吴永宁的坠亡承担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但吴永宁本人应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对吴永宁的死亡所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花椒直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元。花椒直播提出上诉。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坚持正确导向
2019年11月14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花椒直播上诉认为,吴永宁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平台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平台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提供储蓄空间的做法并不属于加害行为,一审法院推定平台对吴永宁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花椒直播赔偿何某3万元,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吴永宁的坠亡是一起悲剧,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吴永宁的家庭成员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法院对吴的离去深表痛心,并对其家庭成员致以诚挚的慰问。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释疑】
花椒直播对吴永宁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存在争议,但应进行必要的规制
作为虚拟空间,直播平台是否对直播人负有安全义务,是法律界探讨的前沿问题。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花椒直播”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属的直播平台是公共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形态,具有公共场所的社会属性,且该平台具有盈利性,与吴永宁共同分享了打赏收益,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判决中,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公共性的场所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也应适用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实上,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其与现实物理公共空间还是存在着明显差异,能否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有形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网络侵权责任的内容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尚存争议。
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法相关的适用范围。故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直播平台与吴永宁坠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花椒平台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吴永宁所拍摄的视频内容大部分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极限运动,吴永宁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
花椒直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直播平台却未进行处理,因此其对吴的坠亡存在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花椒直播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永宁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但是花椒直播不仅对吴永宁的视频未进行处理,还在其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故直播平台对吴永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一审判决认定花椒直播与吴永宁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自甘冒险规则能否减免花椒平台责任?
花椒平台并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
北京四中院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吴永宁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花椒平台并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对于其主张吴永宁系自甘冒险行为,应当免除直播平台民事责任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吴永宁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花椒平台可以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永宁过错情节、花椒直播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其应当承担的3万元损失数额,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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