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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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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专偷电瓶变卖 获刑八月并处罚金
作者:刘伟红 罗兰 来源: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9-11-26 17:58:03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聂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聂某某系贵州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1月,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该公司工人投诉,称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人社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拖欠28名员工工资共32万余元,金沙县人社局遂责令聂某某限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期限届满后,聂某某仍未支付完毕。聂某某的银行账户显示,其在此前曾有多笔消费记录及部分资金入账。
2019年2月4日,金沙县人社局将聂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金沙县公安局,金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侦查,截止立案时,聂某某仍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83309元。经公安立案侦查后,聂某某才将拖欠上述工人的工资分批支付完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达83309元,属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聂某某在侦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本案涉及的劳动者报酬支付完毕,可从宽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 遂依法判决如上。
小编寄语: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在本案中,聂某某有收入进账,有消费支出,其在完全有能力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恶意欠薪,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刑法,还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古人言,人无信不立,为商不信则不久矣。年关将至,小编在此警醒各位意图恶意欠薪的老板,请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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